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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
公众意见
用户号: edd207c4fe80 时间: 2011年10月28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我受国富大楼部分住户委托,大力支持政府关于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希望尽早出台该利民方案,要禁止带有功放设备的音箱和大功率的喇叭进入公园。
用户号: 1feb7ff58058 时间: 2011年10月28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我家就在公园边上的大楼里,这几年公园里有人自带高音喇叭伴奏唱歌,严重影响了我家人和邻居的休息和学习,我也多次反映情况也没解决,我感到很无奈。最近看了关于生活噪音污染防治的草案后,我举双手赞成,支持政府治理噪音污染。使我们老百姓看到了希望,感谢政府为民办好事。
用户号: 6339b9a5127f 时间: 2011年10月28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原文:
工商行政管理可以从经营方式的角度,对高音招揽顾客的方式予以管理。建议能够在法规中体现出这一点。公安机关,作为最后一道处罚机关。
从操作性的角度考虑,超市高音招揽生意的经营行为属违法行为没有异议,问题是如何管理,管理无效的法律责任问题。
这是两个问题,前者是事前预防,后者是事后纠正。
作为操作性的管理方式,建议由城管和工商共同行使管理职责,而有公安机关行使追究法律责任的职责。
具体的说:1,占用公共场所属城管执法范围的,由城管管理。这样子,在人行道和公共广场搭建舞台,或使用喇叭促销的方式就可以及时制止。2,在超市商户自有经营范围的空间里面搭建舞台,或者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促销的经营行为,例如超市内部停车场内搭建舞台高音揽客的行为、以及超市房顶放置高音宣传和音乐喇叭的经营行为,城管无权管理,可以由工商管理部门予以管理,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3,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商户和超市等拒不服从管理的,可以告知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明确是无需测音响分贝的“行为罚”)。
这样的管理和处罚主体划分开,有助于强调管理,避免“以罚代管”现象的出现。客观的讲,当前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已经承担了大量治安管理职责,赋予其处罚权,是受制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大法所限;从本质上看,高音招揽顾客的经营行为属“不规范经营”的大概念之内,工商管理机关应当拥有管辖权;也属于“跨门经营”的大概念之内,城市市容管理应当拥有管辖权。
依据合理分配公共管理资源的行政管理要求,本次立法,可以将“管理”职责和“处罚”职责分开立法的体例,从而提高社会噪声防范的可操作性,并且实现“管理优先”,避免“以罚代管”现象的发生,真正实现良好居住环境于民的目的。
基于上述基本观点,第三条(职责分工)修改如下: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固定设施设备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市容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人为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公安管理部门”负责对人为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行政处罚管理职责。

  本市规划、建设、文化、住房保障、交通、教育、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本规定的规定对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监督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协助做好辖区内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工作,化解相关噪声矛盾。
用户号: c025fe64f5dc 时间: 2011年10月27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市政府为民着想,关爱百姓,很是欢心!其实“儿童乐园”属于一种娱乐设施,是毫无疑问的。在居民小区建造娱乐设备是否有必要?值得研究。首先,对这种小孩的娱乐设施,危害面小,但危害程度却很大!本小区有900户居民,而深受其害的只有6户,占6%,而且有部分人对此是不敏感的,这样不可忍受这种娱乐设施的比率就更少!往往被人们忽视!没有亲身经历,人们往往不会理解,还认为做了善事。其实这种噪音会让人心烦意乱!无所适从!严重的会引起精神疾病!
其次,儿童尖叫,往往在不满、开心、兴奋的时候发生,想什么时候尖叫就什么时候尖叫,很难控制。这就增加了控制难度,噪音的发生随时可能!居民小区的安静环境就很难实现!
   居民小区的主要功能是休息,主要要求是安静。儿童乐园是个不可控制的噪声源,在小区能够减少的噪声源必须减少,这样就保障了小区的安静,同时也减少了受害者的怨恨情绪和社会矛盾。
一个详细的、严谨的、可操作的法律法规,能减少很多社会矛盾,是社会和谐、社会文明、社会进步基石,我们恳切的希望市政府相关政府能加以考虑,在第九章中考虑这个噪音源,并加以限制!
第九条(居住区公用设施噪声污染防治)
、、设备间、儿童乐园等公用设施、娱乐设施噪声对居民的影响,、、、、、
现有设置在居民住宅区内、、、设备间、儿童乐园等公用设施、娱乐设施,其排放的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进行治理或拆除。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用户号: 8192e8ad1b42 时间: 2011年10月27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原文:
本规定第七条,商业企业噪声污染必须重申国家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严禁商业企业用广播啦叭等噪声设施招揽顾客,和环保部2010第144号文件中,第六条的明确阶定严禁商业经营活动中在户外使用音响啦叭招揽顾客。 并且不要抵触噪声污染法,第七章法律与责任中所定违反大法中第四十四条由地方公安处罚。 本次的规定对商业企业的噪声污染,反而有法律阶定不清,法律责任不明确之疑。 举例,象九亭大街的商家十有八九把音响放到商店外,有的店家干脆直安装在店外墙上或某个地方。我们上访过居委,镇市容办,镇信访办,也联系过城管执法。可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上门制止不成反被殴。没法我们查阅国家噪声污染防治法,得知这情况归当地公安管,于是我们去找过警务室上访警察,也打过110就今夏某一天,我一天拨打达六次有余。到如今噪声依旧,我们也多次给公安分局,以前的陆局和现任的邢局投诉过。可这些店家拿法律当儿戏,而我们百姓看着法律就象一纸空文。要治理就要严肃法纪,不要让法律成为一纸空,法律应有它的严肃性。要让更法者付出残痛的代价。不要象治理城市牛皮癣那样治了几年结果怎样,劳命伤财啊,问题在哪里?就是法律不全,或者说执法不严,不能让违法分子得到法律的严处。
允许商家备案后搞有声促销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和对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国务院十一个部门(环发[2010]144号)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的严重倒退, 应予修改及明确! 应直接采用第六条: “严禁商业经营活动中在户外使用音响啦叭招揽顾客”。 
问题在哪里?就是执法不严!处以200元以上500以下的罚款,此处罚太轻了, 根本没有威慑力. 我们自己的经历告诉我们, 大商家根本没把派出所放在眼里, 到最后派出所也束手无策, 使得问题一拖再拖. 因此建议: 累犯者, 罚款上限大幅提高, 并处没收涉案设备及设施.
用户号: 8192e8ad1b42 时间: 2011年10月27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第七条第一款: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 医疗区, 文教科研区内举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促销活动.  在其他区域举行商业促销活动的, 应当提前1天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备案, 并注意控制音量或者采取相关措施, 避免干扰周围的居民的生活.
建议改成: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或邻近居民住宅区), 医疗区, 文教科研区举行产生噪音污染的商业促销活动.”
或者直接采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国务院十一个部门(环发[2010]144号)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第六条: “严禁商业经营活动中在户外使用音响啦叭招揽顾客”。 
看看我们的周围, 此类现象太多太多了, 一定要有明确的条款来加以根除.
用户号: f29cc0a0f7f9 时间: 2011年10月27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建议本草案将中小学和幼儿园制造噪声污染问题也考虑进去,并建议由环保部门和教委共同监管中小学制造噪声污染问题。学校的室内外喇叭所制造的噪声污染,不仅危害师生和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对学生更是起到很坏的“身传”影响。
用户号: d215abb968e9 时间: 2011年10月27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在日常生活中,往往是一些公共部门、公园等管理方不顾周边居民的呼吁,即要求有效控制噪声,他们每天还为一些使用带功放设施音响设备的高歌跳舞严重扰民的活动团体,提供无偿用电设备和场所。每天这些活动团体在公共场所里连续不断地产生了大量的噪声,危害了附近居民的身心健康。因此,建议在第八条中增加“街道、公共部门、公园等管理单位应不得为禁止使用带功放设施的音响设备的活动团体提供场所和用电设施,违反者应受到执法部门的检查和处罚。
用户号: 6339b9a5127f 时间: 2011年10月27日 我要参与讨论 已有1条相关讨论
意见与建议: 工商行政管理可以从经营方式的角度,对高音招揽顾客的方式予以管理。建议能够在法规中体现出这一点。公安机关,作为最后一道处罚机关。
用户号: 19ac7e71b587 时间: 2011年10月27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一、建议在第七、八、十、十六、十七条文中增加“公共绿地”。因公园和公共绿地的概念是有区别的,而且目前上海的公共绿地多于公园,且管理比公园差,产生的噪声污染更大,更需加以防止。
  二、建议在第二十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中增加“车辆噪声”。因现在各种车辆增多,马达声、喇叭声、报警器声此起彼伏,造成噪声污染。
用户号: 6339b9a5127f 时间: 2011年10月27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原文:
“责任到人”,防止推诿责任的建议
管理方式:
    建议公安机关内部治安总队、支队单列民警岗位负责此类案件的受理和处罚,监督《草案》中“备案从事促销活动”的实施情况。
理由:1是随着商业竞争日益激烈,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就包括高音搭台搞促销已经日益普遍化。2公民对于生活质量的要求逐步提高,3公安派出所已经承担了繁重的辖区治安管理职责,客观上无法有时间管理,4商业促销噪音防治和处罚带有专业性,且往往涉及相关利益主体的地位较高,派出所的行政级别确实难以有效管理。治安支队出面,相对协调和管理的余地更大。
监督实施方式:
    如果公安机关备案后实施的商业促销行为,在事前承诺,采取降低影响的方式外,可以参照“工地施工的挂牌公示制度”,有责任人和承诺人。优先使用社会自治组织来自律管理。然后城管市容劝阻管理。最后由公安机关治安支队处罚,给予法律责任上的管理。有了责任人和承诺人,公安机关的具体处罚对象可以相对明确一些。
可以将商业经营中违规的高音招揽生意行为,纳入治安支队以及派出所的年度考核指标范围。
具体可以参照目前交通管理中的违法鸣号行为。应当有处罚的一定数量比率。
是否能够具有可操作性,确实需要关注。
用户号: de4daf644a8b 时间: 2011年10月27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原文:
目前,发生频率比较多的,难以治理的,超市是主体之一。因为超市作为较高层级的商业部门,单由公安机关予以管理,极容易受到利益驱使的干扰,从而执法力度也受影响。
建议由所辖区级行政部门的“商务委员会”牵头,具体的执法部门由公安机关来执行。
从目前的实操作来看,管理还是重头。如果超市的从事搭台高音促销这类行为,一般公安机关很难驳超市面子,肯定允许同意的。
所以搭建隔音帐篷,设置隔音设备,控制音响功率,优化超市搭台摆放位置,作为强制性的管理方式,从操作层面看,比较好。
情况确实是管理问题,所以要强调执行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环保部2010第144号文件,不要再有什么申靖批准之类一说,也不要难为执法部门。不要到时留话柄他们可以,为什么我们不可以等等,难为执法者。
用户号: 676b0b82c29e 时间: 2011年10月27日 我要参与讨论 已有1条相关讨论
意见与建议: 1、 对于在马路、公园、居民区周围唱歌跳舞严重扰民的情况,除了规定禁止使用带功放、扩音设备的音响外,还要明确使用其它音响如录音机等放出声音的分贝不得高于多少,或要明确在居民区、学校、医院、办公楼等场所周围多少米范围之内,禁止搞这些活动。总之,该文件的一些规定一定要明确,要有操作性,便于执法部门依法行政。
2、 该规定一旦实施,希望在加强宣传教育的同时,要严格执法。
用户号: f4df4a7dc43c 时间: 2011年10月26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条,建议增加对社会噪音的主要实施人(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屡教不改者,由公安部门予以行政拘留的措施。仅靠经济罚款,很难追究其相应责任。 举例:源深体育中心4号门广场,每天19:00(或19:30)-21:00,一群老阿姨跳舞,功放声音极响。我多次向洋泾警署投诉,老阿姨依然我行我素。 请问,如何界定是夜间?几点开始算夜间?如何确定是屡教不改?我多次投诉,对方依然不改正,这算不算屡教不改?罚款请问是罚一个人还是罚全部?这些都没有得到明确,就很难真正实施这部法律,也会造成公安部门难以执行。
用户号: 6339b9a5127f 时间: 2011年10月26日 我要参与讨论 已有1条相关讨论
意见与建议:
原文:
本规定第七条,商业企业噪声污染必须重申国家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严禁商业企业用广播啦叭等噪声设施招揽顾客,和环保部2010第144号文件中,第六条的明确阶定严禁商业经营活动中在户外使用音响啦叭招揽顾客。 并且不要抵触噪声污染法,第七章法律与责任中所定违反大法中第四十四条由地方公安处罚。 本次的规定对商业企业的噪声污染,反而有法律阶定不清,法律责任不明确之疑。 举例,象九亭大街的商家十有八九把音响放到商店外,有的店家干脆直安装在店外墙上或某个地方。我们上访过居委,镇市容办,镇信访办,也联系过城管执法。可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上门制止不成反被殴。没法我们查阅国家噪声污染防治法,得知这情况归当地公安管,于是我们去找过警务室上访警察,也打过110就今夏某一天,我一天拨打达六次有余。到如今噪声依旧,我们也多次给公安分局,以前的陆局和现任的邢局投诉过。可这些店家拿法律当儿戏,而我们百姓看着法律就象一纸空文。要治理就要严肃法纪,不要让法律成为一纸空,法律应有它的严肃性。要让更法者付出残痛的代价。不要象治理城市牛皮癣那样治了几年结果怎样,劳命伤财啊,问题在哪里?就是法律不全,或者说执法不严,不能让违法分子得到法律的严处。
“责任到人”,防止推诿责任的建议
管理方式:
    建议公安机关内部治安总队、支队单列民警岗位负责此类案件的受理和处罚,监督《草案》中“备案从事促销活动”的实施情况。
理由:1是随着商业竞争日益激烈,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就包括高音搭台搞促销已经日益普遍化。2公民对于生活质量的要求逐步提高,3公安派出所已经承担了繁重的辖区治安管理职责,客观上无法有时间管理,4商业促销噪音防治和处罚带有专业性,且往往涉及相关利益主体的地位较高,派出所的行政级别确实难以有效管理。治安支队出面,相对协调和管理的余地更大。
监督实施方式:
    如果公安机关备案后实施的商业促销行为,在事前承诺,采取降低影响的方式外,可以参照“工地施工的挂牌公示制度”,有责任人和承诺人。优先使用社会自治组织来自律管理。然后城管市容劝阻管理。最后由公安机关治安支队处罚,给予法律责任上的管理。有了责任人和承诺人,公安机关的具体处罚对象可以相对明确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