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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
公众意见
用户号: 6339b9a5127f 时间: 2011年10月26日 我要参与讨论 已有1条相关讨论
意见与建议:
原文:
本规定第七条,商业企业噪声污染必须重申国家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严禁商业企业用广播啦叭等噪声设施招揽顾客,和环保部2010第144号文件中,第六条的明确阶定严禁商业经营活动中在户外使用音响啦叭招揽顾客。 并且不要抵触噪声污染法,第七章法律与责任中所定违反大法中第四十四条由地方公安处罚。 本次的规定对商业企业的噪声污染,反而有法律阶定不清,法律责任不明确之疑。 举例,象九亭大街的商家十有八九把音响放到商店外,有的店家干脆直安装在店外墙上或某个地方。我们上访过居委,镇市容办,镇信访办,也联系过城管执法。可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上门制止不成反被殴。没法我们查阅国家噪声污染防治法,得知这情况归当地公安管,于是我们去找过警务室上访警察,也打过110就今夏某一天,我一天拨打达六次有余。到如今噪声依旧,我们也多次给公安分局,以前的陆局和现任的邢局投诉过。可这些店家拿法律当儿戏,而我们百姓看着法律就象一纸空文。要治理就要严肃法纪,不要让法律成为一纸空,法律应有它的严肃性。要让更法者付出残痛的代价。不要象治理城市牛皮癣那样治了几年结果怎样,劳命伤财啊,问题在哪里?就是法律不全,或者说执法不严,不能让违法分子得到法律的严处。
“责任到人”,防止推诿责任的建议
管理方式:
    建议公安机关内部治安总队、支队单列民警岗位负责此类案件的受理和处罚,监督《草案》中“备案从事促销活动”的实施情况。
理由:1是随着商业竞争日益激烈,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就包括高音搭台搞促销已经日益普遍化。2公民对于生活质量的要求逐步提高,3公安派出所已经承担了繁重的辖区治安管理职责,客观上无法有时间管理,4商业促销噪音防治和处罚带有专业性,且往往涉及相关利益主体的地位较高,派出所的行政级别确实难以有效管理。治安支队出面,相对协调和管理的余地更大。
监督实施方式:
    如果公安机关备案后实施的商业促销行为,在事前承诺,采取降低影响的方式外,可以参照“工地施工的挂牌公示制度”,有责任人和承诺人。优先使用社会自治组织来自律管理。然后城管市容劝阻管理。最后由公安机关治安支队处罚,给予法律责任上的管理。有了责任人和承诺人,公安机关的具体处罚对象可以相对明确一些。
用户号: 6339b9a5127f 时间: 2011年10月27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原文:
“责任到人”,防止推诿责任的建议
管理方式:
    建议公安机关内部治安总队、支队单列民警岗位负责此类案件的受理和处罚,监督《草案》中“备案从事促销活动”的实施情况。
理由:1是随着商业竞争日益激烈,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就包括高音搭台搞促销已经日益普遍化。2公民对于生活质量的要求逐步提高,3公安派出所已经承担了繁重的辖区治安管理职责,客观上无法有时间管理,4商业促销噪音防治和处罚带有专业性,且往往涉及相关利益主体的地位较高,派出所的行政级别确实难以有效管理。治安支队出面,相对协调和管理的余地更大。
监督实施方式:
    如果公安机关备案后实施的商业促销行为,在事前承诺,采取降低影响的方式外,可以参照“工地施工的挂牌公示制度”,有责任人和承诺人。优先使用社会自治组织来自律管理。然后城管市容劝阻管理。最后由公安机关治安支队处罚,给予法律责任上的管理。有了责任人和承诺人,公安机关的具体处罚对象可以相对明确一些。
可以将商业经营中违规的高音招揽生意行为,纳入治安支队以及派出所的年度考核指标范围。
具体可以参照目前交通管理中的违法鸣号行为。应当有处罚的一定数量比率。
是否能够具有可操作性,确实需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