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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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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4条公众意见,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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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号:
6339b9a5127f
时间:
2011年10月27日
我要参与讨论
已有1条相关讨论
意见与建议:
工商行政管理可以从经营方式的角度,对高音招揽顾客的方式予以管理。建议能够在法规中体现出这一点。公安机关,作为最后一道处罚机关。
用户号:
6339b9a5127f
时间:
2011年10月28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原文:
工商行政管理可以从经营方式的角度,对高音招揽顾客的方式予以管理。建议能够在法规中体现出这一点。公安机关,作为最后一道处罚机关。
从操作性的角度考虑,超市高音招揽生意的经营行为属违法行为没有异议,问题是如何管理,管理无效的法律责任问题。
这是两个问题,前者是事前预防,后者是事后纠正。
作为操作性的管理方式,建议由城管和工商共同行使管理职责,而有公安机关行使追究法律责任的职责。
具体的说:1,占用公共场所属城管执法范围的,由城管管理。这样子,在人行道和公共广场搭建舞台,或使用喇叭促销的方式就可以及时制止。2,在超市商户自有经营范围的空间里面搭建舞台,或者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促销的经营行为,例如超市内部停车场内搭建舞台高音揽客的行为、以及超市房顶放置高音宣传和音乐喇叭的经营行为,城管无权管理,可以由工商管理部门予以管理,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3,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商户和超市等拒不服从管理的,可以告知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明确是无需测音响分贝的“行为罚”)。
这样的管理和处罚主体划分开,有助于强调管理,避免“以罚代管”现象的出现。客观的讲,当前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已经承担了大量治安管理职责,赋予其处罚权,是受制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大法所限;从本质上看,高音招揽顾客的经营行为属“不规范经营”的大概念之内,工商管理机关应当拥有管辖权;也属于“跨门经营”的大概念之内,城市市容管理应当拥有管辖权。
依据合理分配公共管理资源的行政管理要求,本次立法,可以将“管理”职责和“处罚”职责分开立法的体例,从而提高社会噪声防范的可操作性,并且实现“管理优先”,避免“以罚代管”现象的发生,真正实现良好居住环境于民的目的。
基于上述基本观点,第三条(职责分工)修改如下: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固定设施设备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市容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人为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公安管理部门”负责对人为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行政处罚管理职责。
本市规划、建设、文化、住房保障、交通、教育、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本规定的规定对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监督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协助做好辖区内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工作,化解相关噪声矛盾。
用户号:
6339b9a5127f
时间:
2011年10月28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原文:
从操作性的角度考虑,超市高音招揽生意的经营行为属违法行为没有异议,问题是如何管理,管理无效的法律责任问题。
这是两个问题,前者是事前预防,后者是事后纠正。
作为操作性的管理方式,建议由城管和工商共同行使管理职责,而有公安机关行使追究法律责任的职责。
具体的说:1,占用公共场所属城管执法范围的,由城管管理。这样子,在人行道和公共广场搭建舞台,或使用喇叭促销的方式就可以及时制止。2,在超市商户自有经营范围的空间里面搭建舞台,或者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促销的经营行为,例如超市内部停车场内搭建舞台高音揽客的行为、以及超市房顶放置高音宣传和音乐喇叭的经营行为,城管无权管理,可以由工商管理部门予以管理,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3,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商户和超市等拒不服从管理的,可以告知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明确是无需测音响分贝的“行为罚”)。
这样的管理和处罚主体划分开,有助于强调管理,避免“以罚代管”现象的出现。客观的讲,当前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已经承担了大量治安管理职责,赋予其处罚权,是受制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大法所限;从本质上看,高音招揽顾客的经营行为属“不规范经营”的大概念之内,工商管理机关应当拥有管辖权;也属于“跨门经营”的大概念之内,城市市容管理应当拥有管辖权。
依据合理分配公共管理资源的行政管理要求,本次立法,可以将“管理”职责和“处罚”职责分开立法的体例,从而提高社会噪声防范的可操作性,并且实现“管理优先”,避免“以罚代管”现象的发生,真正实现良好居住环境于民的目的。
基于上述基本观点,第三条(职责分工)修改如下: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固定设施设备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市容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人为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公安管理部门”负责对人为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行政处罚管理职责。
本市规划、建设、文化、住房保障、交通、教育、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本规定的规定对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监督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协助做好辖区内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工作,化解相关噪声矛盾。
对于大型超市,可以由各区县“商务委员会”予以管理的监督实施。这样具有可操作性。
用户号:
de4daf644a8b
时间:
2011年10月28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原文:
从操作性的角度考虑,超市高音招揽生意的经营行为属违法行为没有异议,问题是如何管理,管理无效的法律责任问题。
这是两个问题,前者是事前预防,后者是事后纠正。
作为操作性的管理方式,建议由城管和工商共同行使管理职责,而有公安机关行使追究法律责任的职责。
具体的说:1,占用公共场所属城管执法范围的,由城管管理。这样子,在人行道和公共广场搭建舞台,或使用喇叭促销的方式就可以及时制止。2,在超市商户自有经营范围的空间里面搭建舞台,或者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促销的经营行为,例如超市内部停车场内搭建舞台高音揽客的行为、以及超市房顶放置高音宣传和音乐喇叭的经营行为,城管无权管理,可以由工商管理部门予以管理,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3,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商户和超市等拒不服从管理的,可以告知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明确是无需测音响分贝的“行为罚”)。
这样的管理和处罚主体划分开,有助于强调管理,避免“以罚代管”现象的出现。客观的讲,当前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已经承担了大量治安管理职责,赋予其处罚权,是受制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大法所限;从本质上看,高音招揽顾客的经营行为属“不规范经营”的大概念之内,工商管理机关应当拥有管辖权;也属于“跨门经营”的大概念之内,城市市容管理应当拥有管辖权。
依据合理分配公共管理资源的行政管理要求,本次立法,可以将“管理”职责和“处罚”职责分开立法的体例,从而提高社会噪声防范的可操作性,并且实现“管理优先”,避免“以罚代管”现象的发生,真正实现良好居住环境于民的目的。
基于上述基本观点,第三条(职责分工)修改如下: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固定设施设备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市容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人为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公安管理部门”负责对人为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行政处罚管理职责。
本市规划、建设、文化、住房保障、交通、教育、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本规定的规定对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监督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协助做好辖区内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工作,化解相关噪声矛盾。
应加:本市居民如发现商业企业违法使用广播啦叭招揽顾,应极积向当地公安举报,或打110报警。 当地公安,警署接报后必须依法严肃处置,对处置不力的当事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对处置不当久治无效污染严重地区将追究当地公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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