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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
公众意见
共有116条公众意见,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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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号:
c025fe64f5dc
时间:
2011年10月30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原文:
上海的公园,居民小区内的健身苑,现在就是噪声源。跳舞音乐震天响,练歌的,练嗓子的,完全不顾别人的感受。特别是现在的居民小区,本来就应该是安静的住宅区,建健身苑本来也是一件好事,但由于无人管理,现在就是居民小区内的小公园。
立法控制上海的生活噪声,市民一定额手相庆。盼望能尽早实施。
既然是法,就一定要执行。责任落实到人。切实还上海一个安静的环境,市民一定是翘首以盼。
跟公园相比,居民小区对安静的要求,应该是更上一个等级。公园地方大,还可以容纳一些噪音,而居民小区的这些娱乐、健身噪音源却近在尺尺,危害极大。建议:在居民小区不应该设置娱乐设施或健身苑,如要设置的,应该距离住宅50米以上,噪音控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要求,1类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用户号:
c025fe64f5dc
时间:
2011年10月30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原文:
上海的公园,居民小区内的健身苑,现在就是噪声源。跳舞音乐震天响,练歌的,练嗓子的,完全不顾别人的感受。特别是现在的居民小区,本来就应该是安静的住宅区,建健身苑本来也是一件好事,但由于无人管理,现在就是居民小区内的小公园。
立法控制上海的生活噪声,市民一定额手相庆。盼望能尽早实施。
既然是法,就一定要执行。责任落实到人。切实还上海一个安静的环境,市民一定是翘首以盼。
说到“无人管理”,我们深一步想想这种管理的可行性。首先是有效性,让谁去管?让街道?居委会?物业?还是业委会去管?还是联合去管?说实在都很难去管。其次是长效性,这种靠人去管,根本做不到长期有效。凡是在居民小区,并冠有“为居民做好事”头衔的娱乐场所、娱乐设施、休息设施,都是不可控的噪声源。
用户号:
c025fe64f5dc
时间:
2011年10月30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看了(草案),感觉一些文字的使用值得推敲,比如:把“应当”改为“应该”,在正规的文件中似乎更规范、更妥当。
用户号:
c025fe64f5dc
时间:
2011年10月30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居民小区是人们赖以生活和休息的地方,不应该随意添置娱乐设施和休息设施,添置不可控的噪声源。希望在条文中加以规定。
用户号:
c025fe64f5dc
时间:
2011年10月30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除了儿童乐园这种娱乐设施与居住环境格格不入以外,还有小区里分布在各处的椅子,也是噪声源。或许是为了美观,街道在小区设置了不少椅子,供人们休息、聊天。但仔细想一下,小区不是公园,居民都有家,根本没有必要在道路两旁休息。设置了这些椅子以后,当然有人会去坐,于是天蒙蒙亮,就有老年人坐在椅子上肆无忌惮的谈山海经!有的人大声聊天到11、12点,有的坐在上面大声打手机,居民不得不打110来出来!这些都是不必要的、人为添加的、不控制的噪声源!
用户号:
7432e55d56bc
时间:
2011年10月29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草案》规定了不允许在居民楼里新设卡拉OK厅,可以说明这样的场所产生的噪音和对老百姓的健康危害有多大,那么完全也应该对现有的存在居民楼里面的音乐茶座,卡拉OK厅进行关停或者限期搬迁的规定。
用户号:
5ec6b0581792
时间:
2011年10月29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和商住综合楼以及与居民住宅紧邻的房屋内新设酒吧、卡拉OK等容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服务经营场所。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和商住综合楼内新设车辆维修经营场所。
草案中只针对了新设立,未能针对已经设立的提出解决方案。目前的情况是对于已经设立在居民楼的卡拉OK厅,居民只能依靠每天拨打110能度日,收效甚微,而且浪费警力造成浪费。希望能出台细则将已经设立在居民区的卡拉OK厅迁离。
用户号:
6339b9a5127f
时间:
2011年10月29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原文:
允许商家备案后搞有声促销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和对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国务院十一个部门(环发[2010]144号)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的严重倒退, 应予修改及明确! 应直接采用第六条: “严禁商业经营活动中在户外使用音响啦叭招揽顾客”。
问题在哪里?就是执法不严!处以200元以上500以下的罚款,此处罚太轻了, 根本没有威慑力. 我们自己的经历告诉我们, 大商家根本没把派出所放在眼里, 到最后派出所也束手无策, 使得问题一拖再拖. 因此建议: 累犯者, 罚款上限大幅提高, 并处没收涉案设备及设施.
深有体会。派出所,在超市那里很容易被搞定的,比如年货采购,部分民警日用品采购。。。容易发生寻租现象。
“备案”的方式,建议改做“超市负责人申请后自律”。可以比照“工地施工”监管的制度和方法。责任到人,而不是相互推诿,也有利于管理。关键是加强审核,以“区县治安支队”接受申报比较好。
目前,已经形成了相对规范的商业竞争体系,不应当允许“室外有声音响促销”的不当竞争行为发生。可以通过其他的商品介绍方式,比如室外图片广告等。。。将“高音招揽顾客”纳入不正当商业竞争行为管理和非法经营行为管理,比较好。
建议可以由“工商”和“城管”来事前监督管理,而由“公安机关”来行使处罚权的事后管理。
用户号:
a46ab2e84be3
时间:
2011年10月29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理由:
先行的房地资2001第488号令对此有所规定,但是在生活实践中,由于违规装修多是发生在节假日、双修日,房管办并没有上班,无法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又没有相应的执法权,建议将及时制止违规装修的执法权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用户号:
a46ab2e84be3
时间:
2011年10月29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建议立法中有下列规定:
住宅装修活动业主、使用人或施工单位遵守施工作业时间,晚间18:00时至次日上午8:00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或者经劝阻后再次从事上诉违法行为,可采取强制措施制止其违法行为,并对业主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法上述规定的装修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户号:
c025fe64f5dc
时间:
2011年10月28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居民小区毕竟不是菜市场、娱乐场,建造娱乐设施从根本上有悖居住的安静原则!为此我向古美路街道进行了投诉,街道信访办表示要求居委会和物业共同对儿童乐园进行管理,但根本不起任何作用,令人彻底失望!甚至绝望!在网上有不少“儿童乐园”的投诉,数量少,但非常激烈!住宅区如果不能明文规定取消“儿童乐园等娱乐设施:的话,至少应有个明细规定:这些设施必须距离住宅50米以上。只有明细的规定,才会有执行力,才能减少扯皮和矛盾。
用户号:
de4daf644a8b
时间:
2011年10月28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原文:
允许商家备案后搞有声促销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和对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国务院十一个部门(环发[2010]144号)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的严重倒退, 应予修改及明确! 应直接采用第六条: “严禁商业经营活动中在户外使用音响啦叭招揽顾客”。
问题在哪里?就是执法不严!处以200元以上500以下的罚款,此处罚太轻了, 根本没有威慑力. 我们自己的经历告诉我们, 大商家根本没把派出所放在眼里, 到最后派出所也束手无策, 使得问题一拖再拖. 因此建议: 累犯者, 罚款上限大幅提高, 并处没收涉案设备及设施.
对累犯三次者罚款上限大幅提高,并处没收涉案设备及设施。 这提法操作性强,量化也明确。举双手赞同。
用户号:
de4daf644a8b
时间:
2011年10月28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原文:
从操作性的角度考虑,超市高音招揽生意的经营行为属违法行为没有异议,问题是如何管理,管理无效的法律责任问题。
这是两个问题,前者是事前预防,后者是事后纠正。
作为操作性的管理方式,建议由城管和工商共同行使管理职责,而有公安机关行使追究法律责任的职责。
具体的说:1,占用公共场所属城管执法范围的,由城管管理。这样子,在人行道和公共广场搭建舞台,或使用喇叭促销的方式就可以及时制止。2,在超市商户自有经营范围的空间里面搭建舞台,或者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促销的经营行为,例如超市内部停车场内搭建舞台高音揽客的行为、以及超市房顶放置高音宣传和音乐喇叭的经营行为,城管无权管理,可以由工商管理部门予以管理,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3,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商户和超市等拒不服从管理的,可以告知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明确是无需测音响分贝的“行为罚”)。
这样的管理和处罚主体划分开,有助于强调管理,避免“以罚代管”现象的出现。客观的讲,当前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已经承担了大量治安管理职责,赋予其处罚权,是受制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大法所限;从本质上看,高音招揽顾客的经营行为属“不规范经营”的大概念之内,工商管理机关应当拥有管辖权;也属于“跨门经营”的大概念之内,城市市容管理应当拥有管辖权。
依据合理分配公共管理资源的行政管理要求,本次立法,可以将“管理”职责和“处罚”职责分开立法的体例,从而提高社会噪声防范的可操作性,并且实现“管理优先”,避免“以罚代管”现象的发生,真正实现良好居住环境于民的目的。
基于上述基本观点,第三条(职责分工)修改如下: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固定设施设备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市容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人为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公安管理部门”负责对人为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行政处罚管理职责。
本市规划、建设、文化、住房保障、交通、教育、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本规定的规定对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监督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协助做好辖区内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工作,化解相关噪声矛盾。
应加:本市居民如发现商业企业违法使用广播啦叭招揽顾,应极积向当地公安举报,或打110报警。 当地公安,警署接报后必须依法严肃处置,对处置不力的当事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对处置不当久治无效污染严重地区将追究当地公安责任。
用户号:
35f5667edde5
时间:
2011年10月28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居民小区是人们赖以生活、生存的地方,不应该建造“儿童乐园”之类的娱乐设施,这种长时间的、高分贝的、随时发生的、难以控制的噪音,对人们生活的影响极大!有必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示:为了保护居民的合法居住权益,今后新建小区,不得建造“儿童乐园”之类的娱乐设施。以前建造的,有噪音扰民现象的,街道、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加以协调、改进直至拆除。
用户号:
6339b9a5127f
时间:
2011年10月28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原文:
从操作性的角度考虑,超市高音招揽生意的经营行为属违法行为没有异议,问题是如何管理,管理无效的法律责任问题。
这是两个问题,前者是事前预防,后者是事后纠正。
作为操作性的管理方式,建议由城管和工商共同行使管理职责,而有公安机关行使追究法律责任的职责。
具体的说:1,占用公共场所属城管执法范围的,由城管管理。这样子,在人行道和公共广场搭建舞台,或使用喇叭促销的方式就可以及时制止。2,在超市商户自有经营范围的空间里面搭建舞台,或者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促销的经营行为,例如超市内部停车场内搭建舞台高音揽客的行为、以及超市房顶放置高音宣传和音乐喇叭的经营行为,城管无权管理,可以由工商管理部门予以管理,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3,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商户和超市等拒不服从管理的,可以告知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明确是无需测音响分贝的“行为罚”)。
这样的管理和处罚主体划分开,有助于强调管理,避免“以罚代管”现象的出现。客观的讲,当前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已经承担了大量治安管理职责,赋予其处罚权,是受制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大法所限;从本质上看,高音招揽顾客的经营行为属“不规范经营”的大概念之内,工商管理机关应当拥有管辖权;也属于“跨门经营”的大概念之内,城市市容管理应当拥有管辖权。
依据合理分配公共管理资源的行政管理要求,本次立法,可以将“管理”职责和“处罚”职责分开立法的体例,从而提高社会噪声防范的可操作性,并且实现“管理优先”,避免“以罚代管”现象的发生,真正实现良好居住环境于民的目的。
基于上述基本观点,第三条(职责分工)修改如下: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固定设施设备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市容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人为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公安管理部门”负责对人为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行政处罚管理职责。
本市规划、建设、文化、住房保障、交通、教育、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本规定的规定对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监督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协助做好辖区内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工作,化解相关噪声矛盾。
对于大型超市,可以由各区县“商务委员会”予以管理的监督实施。这样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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