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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
公众意见
共有116条公众意见,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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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号:
6339b9a5127f
时间:
2011年10月26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原文:
我认为违反第八条的情况,除了对违法进行罚款外,还可视情节恶劣程度暂扣音响器材,或者带离警局训戒处理
暂扣超出一定功率(瓦数)的音响,便于操作
用户号:
6339b9a5127f
时间:
2011年10月26日
我要参与讨论
已有1条相关讨论
意见与建议:
原文:
应增加: 商业企业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和国家环境保护部2010第144号文件加强环境噪声污防工作改城乡声环境质量指导意见中第六条。
目前,发生频率比较多的,难以治理的,超市是主体之一。因为超市作为较高层级的商业部门,单由公安机关予以管理,极容易受到利益驱使的干扰,从而执法力度也受影响。
建议由所辖区级行政部门的“商务委员会”牵头,具体的执法部门由公安机关来执行。
从目前的实操作来看,管理还是重头。如果超市的从事搭台高音促销这类行为,一般公安机关很难驳超市面子,肯定允许同意的。
所以搭建隔音帐篷,设置隔音设备,控制音响功率,优化超市搭台摆放位置,作为强制性的管理方式,从操作层面看,比较好。
用户号:
075dcc75bc59
时间:
201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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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与建议:
居民搂里禁用扩音设备,禁唱卡拉OK,居民小区内不得产高声喧哗,车辆进出禁鸣拉叭。
用户号:
e720384ca8e2
时间:
2011年10月25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我是杨浦公园老游客,每天在公园内休息和锻炼身体。改造后的杨浦公园,道路平整干净,绿化环境很好,是我们周边居民休闲锻炼身体的好场所。但是我也目睹了一些不良的现象,公园内每天下午总是聚集了二至三堆唱歌的人群并伴有大功率的音响设备,周末甚至有数十堆唱歌人群,唱歌的音量一浪高过一浪,彼此起伏,严重干扰了大部分游客休息的环境和妨碍了周边居民的宁静,而且还有蔓延趋势。虽然也不时看到公园保安和110民警的劝阻,但总是前脚刚离开,后脚情况依旧。请问这些情况长期存在,不知何时能还游客一个清静的环境?这些问题不知归哪个部门来解决?现在政府制定生活噪音污染防治的方案,我大力支持,盼望此方案早日出台。支持!支持!大力支持!
用户号:
c025fe64f5dc
时间:
2011年10月24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安静的环境,是国家文明、社会文明、城市文明、小区文明的重要标志!上海是个国际大都市,是中国文明的重要窗口,上海应率先成为中国最安静的城市!让我们共同努力!共抛陋习!共创和谐!共建文明!
用户号:
f2e6a6e63227
时间:
2011年10月24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原文:
目前居民意见比较激烈的是大量国字头单位所有的老洋房、老建筑被改造成餐饮酒吧娱乐场所,且多数原来通风不好加装大功率的空调器、抽风机、发电机、水泵、空压机严重扰民,虽然噪声超过排放标准,但是环保局面对国字头单位的执法力度可想而知。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和商住综合楼以及与居民住宅紧邻的房屋内新设酒吧、卡拉OK等容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服务经营场所”建议修改为:“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和商住综合楼以及与居民住宅直线距离不超过30米的房屋内新设餐厅、饭店、酒吧、卡拉OK等容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服务经营场所”,且将该条的执法权交给公安、城管与工商联合执法,一经居民投诉属实,工商应当立即吊销其营业执照,城管与公安监督其关闭店面。
目前有很多卡拉OK厅设立在老房子里面,不光是这位网友提到的单位里面的老洋房,老建筑,还有大量90年代的老公房。这些房子本身因为房屋结构老,墙体隔音效果比较差。这些营业场所对居民的噪音污染影响尤其明显。而且这些场所都是历史遗留问题,很多甚至在十多年前就设立了,法规只规定了不能新设。但是对于这些早就设立了,而且一直扰民的娱乐场所,是不是可以考虑让其搬走,在符合规定的地方重新选址营业,在满足人民群众的娱乐需求的情况下也能做到不扰民。
用户号:
c025fe64f5dc
时间:
201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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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与建议:
建议:第九条加上“儿童乐园”的控制
第九条(居住区公用设施噪声污染防治)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考虑电梯、供水、供热、空调、通风、地下车库、设备间等公用设施噪声对居民的影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含上述相关内容,并同步建设相应的噪声防治设施。“儿童乐园”等娱乐设施不宜建在住宅区内。说明:“儿童乐园”应属于公用娱乐设施范畴,其排放的噪音远比电梯、空调、地下车库、设备间等设备设施严重,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现有设置在居民住宅区内的电梯、供水、供热、空调、通风、地下车库、设备间、“儿童乐园”等公用设施,其排放的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公用设施建设、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不是必须的设施应该拆除。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加强对居民住宅区公用设施产生噪声污染防治的指导和协调。说明:“儿童乐园”这种娱乐设施,不是居民小区内所必须的,为了保障居民的合法居住权益,完全可以另行选址建造。
用户号:
c025fe64f5dc
时间:
2011年10月24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窗前8米处就是小区的“儿童乐园”,我们天天忍受“儿童乐园”发出的尖叫声、吵架声、哭喊声、嬉闹声过日子,身心倍受煎熬,苦不堪言!在家无法静心看书、看报、写东西、看电视!平时不敢开窗,每逢节假日儿童乐园震耳欲聋的噪音只得迫使我们逃离住居到处避难!真是有家难归啊!
居民小区是人们生活和的休息地方,其最起码的要求就是安静!这些不适合居住环境的娱乐设施,没有必要建在居民小区!这些建立在别人痛苦上的小区“乐园”应该被明文禁止!
用户号:
de4daf644a8b
时间:
2011年10月24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原文:
我认为违反第八条的情况,除了对违法进行罚款外,还可视情节恶劣程度暂扣音响器材,或者带离警局训戒处理
直到拘留
用户号:
506725fb7186
时间:
2011年10月24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关于飞机航道的设置应有利益相关者的听证权,飞机噪音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如飞行的时间、噪音的分贝等。我们是弱势的,管不到天上飞的,期盼政府规章予以规范。
用户号:
de4daf644a8b
时间:
2011年10月24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第七条商业经营活动噪声污染。 前面是否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环保部2010第144号文件 否则有违这两个法律之疑。
用户号:
ee95a51cc649
时间:
2011年10月24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第八条(公共场所噪声污染防治)中:“禁止使用带功放设施的音响设备”的规定非常好!但是否能够细化。条文原意是禁止使用带有‘独立配置的’功放设施的音响设备,以限制噪声功率。但技术上即使不带有‘独立配置的’功放设施,特意设计的音响设备的输出功率也可以做到很大,从而成为严重的噪声源。所以建议同时增加“音响设备最大音频输出功率的限制”, 以防止有人钻空子。
建议增加对在公共场所不择时间的“吊嗓子”“练乐器”“喊口令”等扰民行为的限制规定。
用户号:
de4daf644a8b
时间:
201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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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条相关讨论
意见与建议:
本规定第七条,商业企业噪声污染必须重申国家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严禁商业企业用广播啦叭等噪声设施招揽顾客,和环保部2010第144号文件中,第六条的明确阶定严禁商业经营活动中在户外使用音响啦叭招揽顾客。 并且不要抵触噪声污染法,第七章法律与责任中所定违反大法中第四十四条由地方公安处罚。 本次的规定对商业企业的噪声污染,反而有法律阶定不清,法律责任不明确之疑。 举例,象九亭大街的商家十有八九把音响放到商店外,有的店家干脆直安装在店外墙上或某个地方。我们上访过居委,镇市容办,镇信访办,也联系过城管执法。可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上门制止不成反被殴。没法我们查阅国家噪声污染防治法,得知这情况归当地公安管,于是我们去找过警务室上访警察,也打过110就今夏某一天,我一天拨打达六次有余。到如今噪声依旧,我们也多次给公安分局,以前的陆局和现任的邢局投诉过。可这些店家拿法律当儿戏,而我们百姓看着法律就象一纸空文。要治理就要严肃法纪,不要让法律成为一纸空,法律应有它的严肃性。要让更法者付出残痛的代价。不要象治理城市牛皮癣那样治了几年结果怎样,劳命伤财啊,问题在哪里?就是法律不全,或者说执法不严,不能让违法分子得到法律的严处。
用户号:
de4daf644a8b
时间:
2011年10月23日
我要参与讨论
已有2条相关讨论
意见与建议:
原文:
第七条(商业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修改建议,在括号内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及临近街区)内举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促销活动。在其他区域举行商业促销活动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申请,并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书面批准并监督实施),并(根据预期促销传播空间范围控制音量及功放或者优先采取考虑室内促销方式和设置户外隔音屏障、搭建隔音棚等)相关措施,避免干扰周围居民的生活。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和商住综合楼以及与居民住宅紧邻的房屋内新设酒吧、卡拉OK等容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服务经营场所。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和商住综合楼内新设车辆维修经营场所。
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以及洗车等其他商业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设置户外隔音屏障、搭建隔音棚等)有效措施,(加强自律),防止经营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空压机、音响(删除)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其噪声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应增加: 商业企业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和国家环境保护部2010第144号文件加强环境噪声污防工作改城乡声环境质量指导意见中第六条。
用户号:
de4daf644a8b
时间:
2011年10月23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原文:
第十六条(城管巡查)修改意见,括号内
城管部门在公共场所日常巡查时,发现在城市建成区(及街道两边)使用音响设施,高声叫卖,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举行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噪声扰民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拒不听劝阻的,告知公安部门处理。
城管部门在公共场所巡查时,发现商业企业在街道两边使用音响设施和器材,应进行收缴并交公安部门处罚,居民群众发现商业违规,使用音响设施,高声叫卖等现象即时积极与当地公安联糸,公安部门对违反法规的商业企业,依法处罚,对多次违反法规的商业企业应加大处罚力度,确保环境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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