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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制定背景

一、基本情况

《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1年8月实施以来对保障市民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推动市民个人社会事务的信息化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家层面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等,对社会保障卡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相关规定,深入推进上海智慧城市建设,本市自今年1月起,已开展新版社会保障卡的试点换发工作。在总结试点实践的基础上,市公安局按照新版社会保障卡的服务功能和管理要求,对《办法》作了相应修改。

二、《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办法(修订草案)》共九章三十八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关于管理主体

《办法(修订草案)》按当前工作实际,理顺、明确各管理主体的工作职责,规定市公安局(市人口办)主管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全市社会保障卡项目建设;同时,由于新版社保卡加载金融功能,管理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办法(修订草案)》明确医保、教育、卫生计生、民政、经济信息化、财政、金融等相关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二)关于发放对象

目前本市社保卡的发放对象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年满16周岁的人员。为了更加便民利民,《办法(修订草案)》对社保卡的发放对象予以了扩大,明确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以及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申领社会保障卡(第四条);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境外人员,参照本办法发放社会保障卡(第三十七条)。

(三)关于基本功能

目前,社保卡仅具有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等基本功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中关于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要求,《办法(修订草案)》明确社会保障卡具有电子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就医结算、缴费和待遇领取、金融支付等功能(第二条)。

(四)关于申领方式

现行《办法》规定,申领社会保障卡应当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卡申领点办理。《办法(修订草案)》增加了银行受理网点和网上申领,规定申请人可以在社会保障卡社区受理网点、银行受理网点或者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第八条)

(五)关于发放方式

现行《办法》规定,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卡申领点具体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发放。为了将便民利民落到实《办法(修订草案)》明确市信息服务中心依法委托邮政投递单位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发放。邮政投递单位应将社会保障卡投递至申请人指定的投递地址或者社区受理网点,并告知申请人(第十五条)。

(六)关于有效期限

现行《办法》规定,社会保障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为10年。《办法(修订草案)》参照身份证的有效期限,规定社会保障卡的有效期依据持卡人申领社保卡时的年龄设定:7周岁至25周岁的,有效期为10年;26周岁至45周岁的,有效期为20年;46周岁以上的,长期有效;未满7周岁的,以年满7周岁的日期为有效期截止日期(第六条)。

(七)关于即时制发

考虑到个人在申领、补领或者换领社会保障卡期间急需使用社会保障卡进行就医购药等情况《办法(修订草案)》规定持卡人在申领、补领和换领社会保障卡期间,急需使用社会保障卡的,可以在社区受理网点申请办理临时社会保障卡。有条件的社区受理网点、银行受理网点可以为补领、换领社会保障卡的申请人即时制发社会保障卡(第十六条)。

(八)关于费用

根据现行《办法》规定,社保卡补领、换领时需缴纳工本费。《办法(修订草案)》明确社会保障卡(包括临时社会保障卡)申领、补领和换领均免收手续费和工本费(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