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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7年6月26日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在《办法》制定过程中,市政府法制办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和“东方网”上公布了《办法》草案的全文,并通过报纸等媒体发布消息指引,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网上民意征询平台反馈意见5份。《办法》对相关意见建议的主要采纳情况如下:

    一、关于消防器材的配置

    有意见提出,消防器材的配置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则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对此意见,我们作了充分研究,并作了部分采纳。《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分别从消防设施器材配置的一般要求、对老旧住宅的特别要求、消防设施配置的特定要求、消防设施维护等角度,作了具体规定。例如,《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测;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测。

    二、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责任

有意见提出,物业服务企业需要承担哪些管理责任,应当作出明确规定。对此意见,我们作了充分研究,并予以了采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一)实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二)制定并实施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员工消防安全培训;(三)定期开展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消防车作业场地不被占用;(四)定期进行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根据需要制定针对管理区域内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瘫痪病人等行动不便人员的应急疏散预案;(六)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七)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八)配合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九)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三、关于堵塞消防车通道的治理措施

有意见提出,堵塞消防车通道问题严重,需要有治理措施。对此意见,我们作了充分研究,并予以了采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消防车作业场地不被占用。《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因规划布局原因导致住宅物业存在消防车通道不畅通、消防水源缺失等情形,需要有关部门整治、消除火灾隐患的,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报告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制定整治方案,采取措施予以整治。有关部门制定的整治方案,应当包括落实整改措施的责任人、实施进度以及人员疏散的临时方案等内容。《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住宅物业区域内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感谢对政府立法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