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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2013年5月20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市政府令2号发布,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草案于2012年11月22日至12月2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现将有关意见反馈以及吸收采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众意见反馈情况

草案征求意见期间,网页点击数超过6万次,访问用户数超过3万人,共收到电子邮件1200多份,信函110多件,网上征询民意平台反馈意见近3000份。参与人员的覆盖面非常广泛,既有普通务工人员,也有企业高管,还有准备中考的初三学生、刚毕业的大学生、教师、律师、社区工作者等等。

大多数公众意见都肯定了本市居住证制度的积极作用,认为该制度体现了“以人为本”、“服务政府”的理念,是对来沪人员的尊重和保障;尤其是对公开征求意见的形式表示认同。同时,对《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办理手续、《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以及持证人待遇等具体问题也提出完善建议。

二、主要意见以及吸收采纳情况

(一)关于异地高考的问题

关于来沪人员子女在本市参加中考、高考的问题,有意见认为不能因家长的学历、职称、收入情况影响子女的受教育权利,只要在上海有居住达到一定年限、子女有完整教育经历,即可办理《居住证》参加中高考;也有意见认为,放开异地高考是有限度的,需要对居住年限、工作情况、对上海的贡献以及子女在沪就读情况等因素,以积分的方式予以限定。

综合考量上述意见,并依据2012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沪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方案》,《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第二十八条)

(二)关于积分指标体系的问题

很多意见认为,“积分制”与“条件制”相比是一大进步,但对积分的公平性、合理性表示担忧,建议积分指标体系的制定和调整能听取社会意见,并建议积分指标体系尽快出台,公布积分的具体办法和分数线。

《管理办法》吸收采纳了上述意见,专设一章规范居住证的积分管理,对《居住证》积分制度作了说明,并明确了积分指标体系的构成和积分指标体系、标准分值的制定、公布和调整程序,规范了积分的办理和查询,通过公开透明和程序规范提高积分制度的公平性、合理性。另外,有关积分指标体系中的指标项目、积分标准以及标准分值,由《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作出细化规定,与《管理办法》同步实施。

(三)关于《居住证》申办条件的问题

有意见认为,来沪人员为上海作出了重大贡献,《居住证》的门槛不能太高,只要有合法工作、缴纳社会保险、有固定住所均可申办《居住证》。也有意见认为,城市承载力有限,目前本市人口负荷很重,建议提高居住证的门槛,引进素质高、行业紧缺的人员,从技术职称,专业,学历等方面提出要求,尤其是应当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记录。

《管理办法》对上述两方面意见均有采纳,规定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符合“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等条件,并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在此基础上,随着持证人在本市居住年限、工作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增加和学历、职称等的提升,可以累积相应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四)关于计划生育的问题

大部分意见认为,申办居住证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能办理《居住证》或者积分。

计划生育政策是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既符合国家的政策要求,也体现居住证制度的公平性。为此,《管理办法》采纳了大多数公众的意见,规定《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关于“一票否决”指标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者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五)关于办证程序的问题

很多持证人反映,现行《居住证》办理程序较为繁琐,建议简化办理手续,增加方便性,缩短从申办到拿到证件的周期,最好由工作单位统一办理。另外,建议明确原《居住证》到期后需要续办还是重新申办,原来的年限是否还要连续计算,能否直接换发等。

对上述公众意见,《管理办法》均予以吸收采纳。对《居住证》受理窗口、申办流程作了进一步优化,明确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证》;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并在规定时间内移送申办信息和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部门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后,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定。《居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签发,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

关于现有《居住证》到期后如何处理的问题,《草案》第四十三条明确,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已办理的《居住证》在原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本办法实施后,原《居住证》有效期期满需要重新申办以及申请积分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六)关于《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的问题

有公众提出,《居住证》实行积分管理后,《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的条件是否也随之调整?

积分制度目前仅适用于《居住证》,不涉及落户政策,居转户和直接落户政策按照现有的政策继续执行,为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持证人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按照《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