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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制定背景

一、立法背景

2002年和2004年,本市相继出台了《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居住证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居住证制度实施至今,在吸引和留住人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来沪人员总量不断增加,为了更好地发挥居住证制度在保障来沪人员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提升政府服务管理水平,需要在原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整合形成本市居住证管理的综合性政府规章,进一步完善居住证申领程序,实行居住证积分管理,帮助来沪人员更好地融入上海。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共分7章,44条。主要规范以下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境内来沪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在本市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台湾居民等的居住登记及证件管理,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的综合协调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的签发、注销等相关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住证》的积分管理。教育、卫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人口计生、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承办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办、发放等工作。

(三)关于《居住证》功能和种类

1、《居住证》的功能。《居住证》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记录持有人的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可以用于办理或者查询卫生防疫、计划生育、子女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个人事务和信息,并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2、《居住证》的种类。《居住证》分为A证、C证、T证。在本市居住、工作的境内来沪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申办不同种类的《居住证》:

一是在本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境内来沪人员,可申办《居住证》A证。

二是在本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积分未达到规定分值的境内来沪人员,可申办《居住证》C证。

三是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境内来沪人员,就读于本市大、中专院校,常住户口未迁入本市的境内来沪人员,以及来本市接受非学历教育等需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境内来沪人员,可申办《居住证》T证。

(四)关于《居住证》积分管理

1、居住证积分制的内容。《居住证》积分制,是指通过设置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的分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居住证》A证的申请人进行评分。经评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可以直接办理《居住证》A证;《居住证》C证的持有人根据自身情况累积分值,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可以转办《居住证》A证。

2、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的制定和调整。《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发展改革、教育、卫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人口计生、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制定,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需要进行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五)关于居住证的申请、核定、签发等相关管理

1、居住证的申请主体和受理机构。需要申办《居住证》的,由个人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其中,申请人委托用人单位申办《居住证》A证的,由用人单位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

2、《居住证》的核定、签发、制证。《居住证》A证、C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居住证》T证由公安部门核定。《居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签发、统一制证。

(六)关于《居住证》持有人的待遇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社会保险、证照办理、住房保障、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科技申报、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参加评选等公共服务待遇。

(七)关于法律责任

1、政府部门的法律责任。规定了政府部门的服务责任、信息保密责任、行政责任。

2、个人和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个人或者单位在申办《居住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