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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餐厨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草案)
公众意见
用户号: f015e1314f91 时间: 2012年9月19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在餐饮服务(含单位供餐,以下统称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家禽家畜屠宰场、工业生产所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以及现制现售等活动中废弃的食用动植物油脂和含食用动植物油脂的废水。(废渣)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六条(收运单位的确定)
连锁经营的餐饮服务单位以及餐厨废弃食用油脂产生量较大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经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可以自行运输餐厨废弃食用油脂。                        本人建议这个条款应废除。因上海连锁店太多,大的基本连锁,食品生产单位油量大的也不少,至少上百家。如果人人自行收运,如何监管。势必造成单位招标乱收费,年年涨价,收运队伍相互抬杠,最后赚不到钱乱买的结果。谁又知道它每个月到底产生多少?还不是它说了算。如必须保留,应设置门槛,达到多少标准(每月至少要有三五十吨以上,否则它又何必这么烦)方可自行收运。以便管理。                                     第十九条(禁止行为)
    在餐厨废弃食用油脂(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餐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用户号: 2af15592ebb7 时间: 2012年9月19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废油管理关乎食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也体现政府行政管理效率,“管理办法”的出台,给废油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撑,很有必要。为跟好地管好废油,对“管理办法”提出以下建议:
     1、本办法第四条应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便于日常管理得到落实,“按照规定职责”的提法太笼统,不利于责任的落实。
     2、“连锁经营的餐饮服务单位以及餐厨废弃食用油脂产生量较大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不应游离于专项收运之外,也应纳入专项管理和收运。如果允许其自行运输,由于是跨区域收运,区域监管难以落实到位。建议取消自行收运的条款,将废油收运纳入区域监管范畴,落实区域收运。
用户号: 7c5ec6438a02 时间: 2012年9月18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原文第十条(定向送交):
   “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以及现制现售等活动,产生餐厨废弃食用油脂的经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产生单位),应当将产生的餐厨废弃食用油脂送交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收运单位运输,并与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合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可以自行运输餐厨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以下简称自行运输单位)除外。收运单位和自行运输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食用油脂送交本办法第八条确定的处置单位,并与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
       一、分析原文不足之处
     1、 第十条只是对餐厨废弃油脂从产生单位送到收运单位,再从收运单位送到处置单位的流程作了规定,但这些流程都在没有监控的情况下自觉进行的,很难保证产生单位所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能自觉地如数地送交到收运单位,也很难保证收运单位能自觉地如数地送交到处置单位。治理地沟油,阻断它回流餐桌的渠道,靠行政手段、靠合同约束是不行的。是达不到目的的。这样做不法份子照样有空子可钻,地沟油回流餐桌的渠道照样存在。
    2、产生单位送交出去的餐厨废弃油脂不是无偿的一送了事,而是要收取价款的,这个价款是由收运单位先垫付?然后再由收运单位加价向处置单位收取?收运单位从中得一点?这样结算的环节且不太复杂了?
    二、本人建议:
    (一)治理地沟油必须依靠高科技手段和科学方法,因此,要先做好以下基础工作, 
    1、各餐饮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以下统称产生单位),必须安装油水分离机,走油水分离道路;
    2、各产生单位,必须配备适当数量的装有特殊电子芯片和GPS定位装置的储油桶;
    3、辖区绿化市容管理单位要建立能与储油桶电子芯片链接的信息管理监控平台,能对辖区产生单位所产的餐厨废油脂的流向实施24小时监控。
    二、取消收运单位。各产生单位将所产生的餐饮废弃油脂,由产生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直接送交处置单位,价款由处置单位与产生单位直接结算,减少流转环节。产生单位送交的全过程都是在辖区信息管理监控平台的直接监控下进行的,它能做到万无一失。
    要把治理地沟从依靠行政手段转为依靠高科技手段。这是形势发展的必然,
    制订办法应带有前瞻性、引领性,要走在科技创新的前头。
    仅供参考!
用户号: 9deec19bede3 时间: 2012年9月18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意见和建议
    《办法(草案)》第六条中有一段的原文:“连锁经营的餐饮服务单位以及餐厨废弃食用油脂产生量较大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经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可以自行运输餐厨废弃食用油脂”。
    本人认为这样做不妥,不能让他们“自行运输餐厨废弃油脂”。理由是:
    全市连锁经营的餐饮服务单位分布的点多、面广、太分散,而且他们绝大多数安装的是“隔油池”,餐厨废弃油脂大都是从隔油池里捞上来的,又无法保证能如数装进有特殊装置的储油桶,无法实施监控,如果允许他们自行运输,就等于允许地沟油扩散,后果将不堪设想。
    如果允许他们自行运送,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一、必须安装油水分离机;
    二、必须配备有特殊装置的储油桶,与油水分离机连接,保证油只能进不能出油桶自已不能打开;
    三、必须纳入所在辖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建立的电子信息管理监控平台(辖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没有建立电子信息管理监控平台的要建立),运输途中能接受监控。
    不能满足这三个条件,《办法》中不能写进“允许他们自行运输”。
用户号: 0ac1da7b67b2 时间: 2012年9月18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在餐饮服务(含单位供餐,以下统称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家禽家畜屠宰场、工业生产所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以及现制现售等活动中废弃的食用动植物油脂和含食用动植物油脂的废水、废渣.
用户号: e1e6b83cbb3a 时间: 2012年9月18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本文第二条(定义)应调整为: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在餐饮服务(含单位供餐,以下统称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家畜屠宰场以及现制现售等活动中废弃的食用动植物油脂和含食用动植物油脂的废水、废渣以及工业产生过程中产生不可再食用废弃油脂。
用户号: bc54ebcc0095 时间: 2012年9月17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在餐饮服务(含单位供餐,以下统称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家禽家畜屠宰场、工业生产所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以及现制现售等活动中废弃的食用动植物油脂和含食用动植物油脂的废水。(废渣)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六条(收运单位的确定)
连锁经营的餐饮服务单位以及餐厨废弃食用油脂产生量较大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经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可以自行运输餐厨废弃食用油脂。                        本人建议这个条款应废除。因上海连锁店太多,大的基本连锁,食品生产单位油量大的也不少,至少上百家。如果人人自行收运,如何监管。势必造成单位招标乱收费,年年涨价,收运队伍相互抬杠,最后赚不到钱乱买的结果。谁又知道它每个月到底产生多少?还不是它说了算。如必须保留,应设置门槛,达到多少标准(每月至少要有三五十吨以上,否则它又何必这么烦)方可自行收运。以便管理。                                     第十九条(禁止行为)
    在餐厨废弃食用油脂(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餐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用户号: 829c40f85d60 时间: 2012年9月17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1、本办法适用范围拟应包括产生单位,因此建议本办法第三条适用单位范围改为产生、收集和处置单位
2、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区县绿化市容组织辖区收运单位招投标拟应明确必须二家以上,并向社会公示,避免收运过程产生垄断欺行霸市行为。激励收运单位为产生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第三款明确鼓励支持知名大型餐饮连锁企业以及大型食品加工企业自行收运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油,承担知名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第七条第三款加工场所拟改为初加工场所;增加第六款:收运单位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纪守法。
4、第八条第一款处置单位招投标拟应明确二家以上。增加第六款:处置单位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纪守法。
5、第十条第一款明确废油单位对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在贮店存放待运期间负有看管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
用户号: 9a34e6bf6584 时间: 2012年9月17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原文在《办法》第十二条(对产生单位的要求)中写到:
    “……餐饮服务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器或者隔油池等设施”,
    本人认为应改为:
    “……餐饮服务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安装油水分离机,如果已经安装隔油池的,应逐步淘汰”。把隔油池从《办法》中删除。理由:
    一、隔油池技术落后,早已被先进技术所淘汰,被先进设备所代替,不宜再要求安装它。它的除油率只有30%左右,大部份仍从下水道流走,所隔离的油质量低劣,不利于下一步处置,不符合资源化处理的原则;
    二、隔油池里的油要靠人工打捞,不仅要花费人工成本,而且工艺原始,即使捞上来也装不进有特殊装置的油桶,如靠产生单位用一般容器送交处置单位,去向很难监控,给不法子留下了可趁之机,地沟油回流餐桌的渠道就不能完全被阻断,深恶痛绝的地沟油给社会带来的公害,无法保证彻底根除,达不到制订《办法》的目的。
    三、隔油池如同一个化糞池,会产生大量臭气,能给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对人体建康有害,不符合无害化处理原则;
    即使上海有不少产生单位安装了隔油池,但淘汰它将是不久将来的事,是大势所趋,是技术创新的必然结果。因此在《办法》中不讲取缔它,也不宜再要求产生单位再去安装它。已经安装了只能提“逐步淘汰”。
    治理地沟油必须走水油分离道路。因此,在《办法》中,必须要求产生单位安装油水分离机,何况目前市场上已经出现了高效能的除油率已达到99%以上的油水分离机。为餐厨废弃油脂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创造了条件。
用户号: 40962c1a9bf2 时间: 2012年9月17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地沟油的危害众所周之,深恶痛绝.昨天接到一短信:报道地沟油的记者李翔为了大众的健康,揭露了黑状,不幸身中10刀付出了年轻的生命。今看到上海市府法制办发出 “餐厨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草案)征询公众意见” 作为公民我的建议:
    一.隔油池的油水分离设备效果已落后,应用高新企业的新型油水分离设备;之所以使用该项设备,主要是其不但能够油水分离,并分离出的废弃油脂有专用油桶储装,收运(运输途中有GPS定位系统监控),集中处理加工“生物柴油”为工业用油,使得资源利用最大化。堵了地沟油产生的源头。8月18日的央视焦点访谈节目报道的很详细,如此是百利!
    二.各餐饮(饭店)企业、学校、机关等大型食堂都应强制安装新型油水分离设备,每年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年检时工商、卫生部们作出强制要求,各餐饮企业和单位必须提供已安装油水分离设备的发票,否则年检不预通过;至于购置设备的费用政府可给与部分的财政补贴,购设备单位凭发票至所在营业地财政部们分支机构专设窗口领取补贴;人民的健康关系全国人民的长期的可持续发展的大事是国家的重要事情,这部分补贴应纳入财政支出预算中。
    三.设备安装和废弃油脂收运要配套起来,收运企业资质的建立应严格把关.核准后应从严执行.每日收储、运送综合利用加工厂都应严格交接手续认真数据记录。建立收运企业应从资金上与以支持,提供贷款额度,利率优惠;企业所得税减免等。
用户号: 6f2a1aec51be 时间: 2012年9月17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一,建议政府通过立法手段推行安装高科技的油水分离机,并且将此项作为行业准入的必备条件,
二收运单位统一车辆标志,人员统一服装,持证上岗
三,基层管理部门对废弃油脂处理单位24小时监控,对收运企业数据和餐橱企业提供的数据进行比对,可以作成税控系统
四,政府同企业合作建立废弃油脂处理单位,
用户号: e78e508efa55 时间: 2012年9月17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第六条(连锁经营的餐饮服务单位以及餐厨废弃食用油脂产生量较大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经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可以自行运输餐厨废弃食用油脂。)
建议废除 上海餐饮及大型卖场.食品店80%都是连锁,这样会管理很乱 ,不适用。谢谢!
用户号: c80de8906d98 时间: 2012年9月14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针对第十二条建议:强制推行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的在大型和连锁餐饮企业的推广,从源头解决收、储、运、处的良性循环,对未能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的餐饮企业不得颁发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需要工商和食药监局强制推行行政许可。保证市民身心健康。
用户号: 79f4316a6a42 时间: 2012年9月13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我认为:应该增加一条,义务。依法处置餐厨废弃食用油脂,是经营餐饮服务(含单位供餐,以下统称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以及现制现售企业的义务。任何未经相关行政部门的批准私自处置餐厨废弃食用油脂均属犯法行为,必将依法接受处罚。
增加这一条是因为经营者既有他的赚钱的权利,但他更要有依法经营和保障食品卫生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对产生单位的处罚)应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食用油脂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者放任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运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停业改正,停业期为三至十五天,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屡教不改者吊销营业资格。
停业是经营者最怕的手段,也是执法者最容易实施的手段。一经查实立即通知停业,限期若干天整改,通过验收后再批准营业,比起那种不痛不痒的限期改正更有威慑力,也更有可操作性。对广大的消费者更具有保障性。
第三十条的内容也应将《责令限期改正》,改为《责令停业改正》
第三十二条中(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已是触犯法律了,因此《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应增加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报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用户号: 1c04165070d3 时间: 2012年9月12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一 全市各大小餐饮必须统一备案并核发废弃食用油处理许可证件
二 全市的回收废弃油人员包括企业政府应核发统一废弃油回收证件,没有相关资格或者没有相应的处理设备一概不准进入该行业,违者重罚并按违法进行刑事判决
三 回收或者废弃油的装置要有明显的标志,回收人员统一着装。佩戴回收许可证件。
四 产生废弃油的厨房和上门回收的相关人员与企业,双方必须有当天以及当年的来往帐目,并定时送往相关管理部门查验
五 各大餐饮企业所采购的食用油必须定点供应(此办法和参考烟草专控办法)定点供应企业和油品的生产企业和油品的品牌应该由广大市民投票产生,不能由政府内定。
六 政府限定废弃油的使用范围,并立法严禁进入各食品行业。
七 广大市民有监督上述的相关废弃油产生,定点供应企业以及油品牌或者监管部门的权利
主要是一个从源头抓紧,第二废弃油再生产过程堵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