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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执法协作机制的决定(草案)》草案全文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市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消防执法协作机制,作出如下决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安全底线、协同高效的工作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好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等法定职责,严密消防监督管理体系,坚决避免出现监管盲区,构建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监管工作新格局,提高城市消防监管质量和执法效能。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符合消防要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依法对辖区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和居、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三、各部门应当依职责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并加强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结果等信息与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共享;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发现的涉及擅自改变建设工程消防许可的重大安全隐患信息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共享。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实施的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实施的住宅物业有关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由公安机关行使。消防救援机构在工作中发现属于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具体事项清单,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开。

五、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属于消防救援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履行案件受理、调查、取证等职责,并协助开展处罚前告知、法律文书送达等工作。

六、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及消防案件办理中,可以请求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提供专业技术判断意见,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为确保监督检查顺利开展,可以请求公安派出所协助维护执法秩序,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协助。

七、发生火灾事故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做好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等工作,并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访问。火灾涉及亡人的,公安刑侦部门依消防救援机构的委托确定死亡原因;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职责做好刑事案件办理工作。

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进行核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进行核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九、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执法信息沟通、协调、研判机制,适时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消防救援机构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就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向公安派出所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指导。

、本决定所称住宅物业,是指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停车库和相关场地,不包括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的商住楼以及住宅配套的商业辅助用房。

十一、本决定自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