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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执法协作机制的决定(草案)》制定背景

一、立法背景

20194月,修订后的《消防法》保留了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规定。20203月,《上海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表决通过,增加了公安机关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协作机制的规定。当前,本市基层消防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机构改革和《消防法》修订后相关配套机制亟需完善。鉴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决定(草案)》,对《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细化,进一步理顺本市消防执法协作机制,明确公安机关承担部分消防行政处罚权的制度设计。

二、起草过程

前期,市公安局起草了《决定(草案)》并征求了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应急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部门的意见,在吸收各部门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目前的《决定(草案)》。

三、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共11条,总体上立足于衔接和细化本市《条例》有关内容,着力解决公安机关行使部分消防处罚权问题,并进一步明确火灾事故调查、案件移送等相关执法协作机制。

具体而言,《决定(草案)》第一条、第二条进一步重申了各部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第三条规定了部门间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的内容;第四条规定了公安机关行使的消防行政处罚权;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了相关办案协作的内容;第十条规定了《决定(草案)》所称的住宅物业的定义。

其中,《决定(草案)》第四条明确规定,涉及行政拘留的,以及属于住宅物业有关的消防行政处罚权,由公安机关行使。作出这样的制度安排是综合考虑“是否有利于明确消防责任”“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是否有利于提升工作效率”三个方面的结果,符合目前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际,能够减少不必要的案件移送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决定(草案)》规定具体处罚事项清单由有关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可以增强清单内容的灵活性,确保处罚事项可以根据执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