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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17年9月1日市政府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在《办法》制定过程中,市政府法制办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和“东方网”上公布了《规定》草案的全文,并通过报纸等媒体发布消息指引,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网上民意征询平台反馈意见2份。建议、意见主要集中在消纳卸点的规划和落实、建筑垃圾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对此,我们均作了认真考虑,主要采纳情况如下:

一、关于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问题

建筑垃圾需要依托相应的中转分拣场所和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进行处理。处置场所、设施是否完备,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建筑垃圾处理的实际效果。有意见提出,政府要规划和托底最终的消纳卸点。对此意见,我们作了充分研究,并予以了采纳。

原《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仅明确了消纳场所的设置要求,且较为原则地规定由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设置,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统筹。由于处置场所、设施的设置涉及土地、规划等多个环节,实践中仅依靠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一家负责设置,操作难度较大,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发挥合力。从以往实践经验来看,从源头的规划入手,突出规划编制的作用,是落实处置场所、设施的有效措施。为此,《规定》明确由市绿化市容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全市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包括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设施)所需场所和中转分拣场所的规划;区政府按照以上规划,编制本区的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场所、设施的建设。

二、关于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的问题

有意见提出,政府应当对建筑垃圾资源综合利用予以支持,并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建议。对此意见,我们作了充分研究,并部分给予了采纳。

按照中央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要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原《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仅较为笼统地鼓励对建筑渣土进行综合利用,作为填充物优先用于建设工程,措施不尽具体,力度仍有不足。为贯彻中央和本市要求,进一步发挥立法对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的引领、导向作用,《规定》一方面在总则中即明确“减量减排、循环利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纳入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增设专章进行具体规范:一是明确了源头减量减排的具体技术、工艺、标准等(如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房、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同时提出要符合规划、环保要求;二是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强制使用制度,明确产品的使用范围、比例和质量等要求,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标准;三是要求工程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包括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产品使用要求等内容,并纳入监理范围;四是鼓励相关单位开展科研、技术合作,推广资源化利用;五是要求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感谢公众对政府法制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