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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制定背景

 

一、背景情况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高气象、地质、地震灾害防御能力。”在各类自然灾害中,70%以上是气象灾害,具有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等特点。如何提高预防气象灾害的水平,加强重大气象灾害的应对处置能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对于避免和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2010年,国务院颁布《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为全国各省市部署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活动提供了有利的法制保障。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需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出台《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共7章45条,对本市气象灾害防御的工作机制、预防措施、监测预警、应对措施以及社会共治等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

为了加强部门联动,提高协同处置重大气象灾害的能力,《办法(草案)》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气象灾害防御议事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此外,《办法(草案)》还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二)完善预防为主的气象灾害防御制度

    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防御”的工作原则。《办法(草案)》就完善气象灾害的预防体系进行制度设计: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等职责,保障灾害发生前做好各项应对准备;是加强基础抗灾能力建设,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在建设和维护基础抗灾设施中的职责;是创设防御重点单位制度,规定了重点单位应当履行的防御义务和政府部门的督导职责;是强化基层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把建设气象安全街镇作为本市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示范领域,明确提出建设气象信息员队伍,协助气象、民政等部门落实灾害防御基础工作。

(三)提高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水平

监测预警是气象灾害防御的基础性工作,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对政府和社会做出正确防御决策至关重要。《办法(草案)》就提高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水平,作出规定:是加强重点区域的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增加应急移动设施,完善立体监测系统;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各部门依托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共享气象灾害数据资料;是开展精细化预报预警,提升短时临近预报预警能力;是开展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引导社会公众科学防御;是建立极端天气的部门早期通报机制,规定在尚未达到预警信号发布标准时,将风险研判信息向有关部门通报,做好应急预案启动准备;是细化预警信息传播要求,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建筑工地施工单位以及新闻媒体的预警信息传播提出要求。

(四)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办法(草案)》在总结本市防灾减灾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影响本市较大且经常发生的气象灾害类型,提出专门的防御要求:是规定了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期间,各中小学校的停课措施和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保护措施;是规定了高温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尽量避免安排户外作业,并提供高温津贴;是规定了寒潮、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应当采取防冻防滑措施,住宅小区应当制定应对水管冻裂的防护方案;是规定了台风、大风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建筑工地、近海船舶等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是规定了大雾、霾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车辆驾驶人应当降低车速,保障行驶安全,中小学校等应当停止户外教学,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尽量避免安全户外作业等。

(五)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的社会共治

《办法(草案)》引入“社会共治”理念,鼓励多元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强化社会力量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作用:是规定了居委会、村委会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组织、引导责任,以及对政府应急处置的配合义务;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志愿者等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开展自救互救等进行引导和规范;是对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专业技术培训等提出要求;是鼓励媒体刊播气象公益广告及宣传节目;是规定了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课程内容,定期开展科普宣传和应急演练;是引入社会保险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保险分散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