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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
公众意见
共有116条公众意见,第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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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号:
743695963094
时间:
2011年10月23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我是一名高三学生,住闸北公园附近,闸北公园老人每天从早到晚唱歌跳舞和高音喇叭严重影响到我学习。希望他们娱乐锻炼的同时也能考虑到他人。非常感谢政府能出台这一规定,请尽快实施。
用户号:
c6fa482deda8
时间:
2011年10月23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禁止使用带功放设施的音响设备。”
非常赞成政府出台相关法规,我家住在公园附近,公园里每天大功率音响设备扰得我们不得安宁,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的休息和生活。
在居民生活区附近的,应该明确规定噪声不得超过60分贝。
用户号:
836d127c3be1
时间:
2011年10月22日
我要参与讨论
已有2条相关讨论
意见与建议:
上海的公园,居民小区内的健身苑,现在就是噪声源。跳舞音乐震天响,练歌的,练嗓子的,完全不顾别人的感受。特别是现在的居民小区,本来就应该是安静的住宅区,建健身苑本来也是一件好事,但由于无人管理,现在就是居民小区内的小公园。
立法控制上海的生活噪声,市民一定额手相庆。盼望能尽早实施。
既然是法,就一定要执行。责任落实到人。切实还上海一个安静的环境,市民一定是翘首以盼。
用户号:
f2e6a6e63227
时间:
2011年10月22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在本草案中提到(一)关于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环保部门负责固定设施设备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管,包括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冷却塔、抽风机、水泵、音响等产生的噪声,空调设备产生的噪声等。 但是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如卡拉OK厅,舞厅,音乐茶座等)在夜间或者凌晨之后,环保部门如何执法呢?这个时间段估计只有公安部门还在工作,但是在本法规中他们又不能执法。希望能够明确这种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执法方式。
用户号:
f2e6a6e63227
时间:
2011年10月22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本规定中第七条中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和商住综合楼以及与居民住宅紧邻的房屋内新设酒吧、卡拉OK等容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服务经营场所。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和商住综合楼内新设车辆维修经营场所。”
而且早在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第458号令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第七条早就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现在问题是有大量的营业性卡拉OK厅、音乐茶座都是在这个法规颁布之前设立的,而且根据规定它们可以营业到凌晨2点,居民怨声载道,投诉无门(我家楼下博兴路843号就有一家叫“杰伟音乐茶座”的卡拉OK厅,每天营业到凌晨2点,吵得居民没办法睡觉,任何投诉都不能阻止他们的营业,公安部门说只能劝导,工商部门说他们有营业执照,环境部门说他们的噪音达标-现行噪音标准没有对打鼓一样的低频噪音作任何规定,文化部门说他们是以前设立的,法规不适用)。
我的建议是:本法规不能只针对“新设”酒吧、卡拉OK等容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服务经营场所,对现存的此类营业场所也应该限期让其搬离。只要它们存在于居民楼里面或者附近一天,居民就不可能休息好。
用户号:
50a36a4a3553
时间:
2011年10月21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现状:社会的发展,人民的文化生活内容在逐步丰富和提高,同时,我们也看到,大部分老百姓需要的宁静生活环境,却被少数人、部分单位的自我、自私和唯利是图所破坏,小区周边的卡啦OK,马路边商场,公园里的大功率音响,肆无忌惮。我家就住在闸北公园边,由于公园管理的缺位,相关职能部门的不作为,导致了周边居民与晨练歌舞者的矛盾激化,并多次发生肢体冲突。歌舞和晨练的组织者还存在盈利目的。公园的大功率音响四台同时启动,噪音分贝达到80。早上六点多,就开始做广播操,放越居民多次向区政府,街道反映情况,希望能解决,但没有效果,所写的人民来信,有关部门也未按照规定予以书面答复。
据了解,关于闸北公园噪音问题,几年前,市领导刘耘耕书记曾批示,要求尽快协调解决,还百姓安静的环境,但时隔数年,有关部门均没有很好落实。这样的情况,其他地方均有发生,鲁迅公园、四川路绿地也出现过居民与噪音制造者的各种冲突。这种现状如不能及时解决和遏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安定。
其实,载歌载舞是社会繁荣的象征,宁静祥和更是社会和谐的重要标志,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需要我们个人的自由行为,不要影响他人的正常的生活。而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确保每个公民享有良好的生活环境,更是应尽的职责。
本人非常高心看到这一草案的出台,这意味着社会的进步,管理者的为民思想,看到上海的海派文明。
应该说,治理生活环境噪音,其实并不会太难,只要制定出规范,落实管理责任,效果就会显现。如,卡啦OK的运营要符合国家的要求,尤其是建筑吸音要求。公园不允许带大功率音响进园,歌舞广场的设置要远离居民区,参加歌舞锻炼者,自带的小音响要降低分贝(其实,大家把声音开地很高,大家都听不清,恶性循环)。要规定公共区域的音响使用时间等等。同时,我们的街道,要为歌舞者提供适当的室内场所,满足群众的文化活动需要,丰富人民生活。
作为我们每一个公民,也要自觉维护好社会环境,不制造噪音,多为他人想想。其实,包括噪音制造者在内的我们每个人都很需要安静,只不过有时大家想到的是自己。或与自己无关而已。
我想说,谢谢市领导的“情为民所系”,以人为本,管理社会。我也想请闸北区政府、共和新街道、闸北环保局、绿化局、闸北公园,行动起来,不扯皮、不推诿。让闸北的形象在已有明显转折的基础上,提升一步。
用户号:
2aa4e195347e
时间:
2011年10月21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原文:
您好,我是一名在校高一学生;对于上述的草案,我有以下几点意见:
1、自从执行部分地区汽车鸣笛限制以后,车辆随意鸣笛的情况是有所好转,但在某些交通拥堵的路段,汽车长时间的鸣笛还是不可避免。希望能让那些车主不要长时间鸣笛,鸣笛一到两下即可;鸣笛是用于提醒前方车辆的,而不是用来随意发泄的!
2、部分公共汽车仍是使用较老的机型,因而发动机的声音特别响,且伴有较浓重的尾气排放;希望能尽快将那些“残余分子”解决掉
3、绝大多数电瓶车刹车时都会发出尖利刺耳的声音,大概是轮胎或刹车系统的缘故;希望能针对这些电瓶车的刹车噪音问题进行解决
4、个人非法改装的摩托车还是屡见不鲜;拆掉消音器之后的马达声十分扰民。当然还有那些在车上装大音量播放器的车主;情节严重的,希望能给予处罚
5、建议能成立一个噪音处理小组来专门负责此类事件
非常感谢!!!
同意该同学意见。 关于第一点,除了社会车辆,出租车随意鸣号的现象也比较普遍,不少出租车司机为了快速通过路口,未到路口便开始鸣号。出租车公司应当加强教育,驾驶员应注意安全和公德, 在路口应当放慢速度减少鸣号,安全通过。 关于第二点,上海申沃公交车运营10多年来,应当进一步改良和提高。我们家门口有近10条公交线路,大多是申沃的车,我观察许久,驾驶员踩一脚油门后车子发出的声音巨响,在国外做过公交车,没有这么响的油门的。希望申沃公司尽快改良发动机,支持减少城市噪音。 最后补充一点,道路上的大型客车越来越多,包括公司班车和旅游车,长途车,这些车子的鸣号也比较随意,而声音则比一般小车更为刺耳尖利,希望加强对这部分车辆的管理。 期待该规定的早日出台!
用户号:
033a7dfe0ad7
时间:
2011年10月20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希望该规定早日出台。 我认为应在时间上予以明确规定:在小区附近的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天禁止进行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包括使用音响设备,唱歌,演奏乐器,露天卡拉OK等。 公园方面也应出台不允许携带任何音响设备,高音乐器入园的规定。 希望能有比较健全的法律来管理城市噪音,还公园,小区以宁静,希望上海成为中国最安静的城市。
用户号:
2eeb480774a9
时间:
2011年10月20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目前居民意见比较激烈的是大量国字头单位所有的老洋房、老建筑被改造成餐饮酒吧娱乐场所,且多数原来通风不好加装大功率的空调器、抽风机、发电机、水泵、空压机严重扰民,虽然噪声超过排放标准,但是环保局面对国字头单位的执法力度可想而知。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和商住综合楼以及与居民住宅紧邻的房屋内新设酒吧、卡拉OK等容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服务经营场所”建议修改为:“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和商住综合楼以及与居民住宅直线距离不超过30米的房屋内新设餐厅、饭店、酒吧、卡拉OK等容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服务经营场所”,且将该条的执法权交给公安、城管与工商联合执法,一经居民投诉属实,工商应当立即吊销其营业执照,城管与公安监督其关闭店面。
用户号:
97c2fb01526f
时间:
2011年10月20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禁止使用带功放设施的音响设备。”
非常欢迎政府出台相关法规,我家住在公园附近,公园里每天大功率音响设备唱歌从早到晚,不堪其扰,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的休息和生活。
用户号:
d6e69b8b641a
时间:
2011年10月20日
我要参与讨论
已有1条相关讨论
意见与建议:
我认为违反第八条的情况,除了对违法进行罚款外,还可视情节恶劣程度暂扣音响器材,或者带离警局训戒处理
用户号:
5597d954a69b
时间:
2011年10月19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现在对于百姓的噪音,很大的一部分来自于马路上的街头舞蹈,高声唱歌。相对于这些高分贝,车子喇叭按几声是小菜一碟了。在我所居住的杨浦区,只要有空地和绿地,那高音喇叭就震天响,还有一些在居民区边上的唱吧,也是比谁的功率大,谁的声音响。希望这些要考虑到社会生活噪音污染的防治重点。
用户号:
cdd0b00f58fd
时间:
2011年10月19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在居民住宅区范围内禁止商业性长期经营所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经营加工业。
用户号:
4b0ab15e0f7f
时间:
2011年10月19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根本是着重防治影响居民生活起居和学校、图书馆等一些文化和生活环境中出现的噪声污染防治。比如:在居民住宅正南方是居民主要的生活起居之地,就应该严格制止停放汽车和设定车位。学校、图书馆、科研单位周围禁止鸣号、禁止停放车辆和设定车位。
用户号:
6339b9a5127f
时间:
2011年10月19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条(违反社会生活噪声管理规定的处罚)修改意见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在居民住宅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及临近街区)内举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促销活动,或者在其他区域举行促销没有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申请批准)的,由公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绝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应当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四款规定,产生噪声污染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夜间在公共场所进行产生环境噪声,严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活动的;
(二)在中心城、新城、新市镇范围内擅自使用高音喇叭(及功放音响设备的);
(三)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举行活动未与管理单位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未按规定公示限定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音量控制范围的。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产生噪声的,由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公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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