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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
公众意见
共有116条公众意见,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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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号:
17b22991ce30
时间:
201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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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与建议:
谢谢上海市政府为百姓考虑,出台这个《上海社会生活噪音防止》草案。 社会生活噪音,是人为引起的噪音。 对于第八条, 其中的“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禁止使用带功放设施的音响设备”, 我觉得,有一些不带功放设施的音响设备,如果音响声音开得很大,如果该音响带有低音贝斯,都能极大地打扰附近居民的正常休息,所以这些情况也应该禁止才对。 另外,在居民楼前,应该禁止任何打扰居民休息的音响设备播放才是啊。 而其中的“使用其他音响设备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组织者应当提前与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协商,限定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音量控制范围。” 我觉得,不仅是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协商,也应该得到附近居民的谅解和同意才行啊。 希望每个公民都能文明生活,在公共地方,尤其是居民楼附近唱歌跳舞应该需要被明文禁止,因为它总是伴随着高音喇叭的播放。 也希望《社会生活噪音防止》法案正式出台后,有关部门能严格执法,这样人民的生活才能更幸福更安详。
用户号:
fb64bfaab839
时间:
201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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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与建议:
原文:
1、 对于在马路、公园、居民区周围唱歌跳舞严重扰民的情况,除了规定禁止使用带功放、扩音设备的音响外,还要明确使用其它音响如录音机等放出声音的分贝不得高于多少,或要明确在居民区、学校、医院、办公楼等场所周围多少米范围之内,禁止搞这些活动。总之,该文件的一些规定一定要明确,要有操作性,便于执法部门依法行政。
2、 该规定一旦实施,希望在加强宣传教育的同时,要严格执法。
其实噪音扰民,不仅仅是带功放、扩音设备,几十个人拉弹唱呢,学乐器呢?拉嗓子呢?这是社会公德问题,我觉得只要是影响到别人的正常生活的声音,都应该制止。这样社会才会对公德有统一的认识,人们才会担负起在这个社会上的责任。
用户号:
a19d4b4362ce
时间:
2011年11月3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 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设备、设施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设施或者限制设备、设施运行时间。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停止或者按照规定时间使用该设备、设施。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情况,并提供必要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资料。 对于开设在居民楼下的KTV经营场所,检查有什么用?白天来检查了,音量关小,晚上营业了,音量开大,而且原本经营场所就是白天休息,晚上营业,而我们的监督管理部门晚上也下班了。
用户号:
a19d4b4362ce
时间:
2011年11月3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严禁在居民楼下(楼上是居民住宅,底楼是街面房)设立音乐茶座、KTV、卡拉OK等经营场所,对原有已存在的,限期立即停业搬迁。否则,没收物业所有者的租金所得,并对物业所有者处以几倍于租金的罚款
用户号:
de4daf644a8b
时间:
2011年11月3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二条应增环保部等十一部门联名签发的2010年第144号文仵巛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指导意见。
用户号:
c8b1a6af07ef
时间:
2011年11月2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应立法规定:严禁在居民楼里(特别是简陋的老房子)开展任何冠以“为居民做好事”的娱乐活动,这些活动的嬉戏吵闹、大声喧哗势必影响到部分居民的休息,也有悖于创建一个文明、和谐城市的精神。别是年老体弱者更需有一个祥和、安静的生活环境,以安享晚年。
用户号:
d82c6307e363
时间:
2011年10月31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原文:
楼下的汽车修理又在用锒头敲打干板金的活,根本无法休息,希望强制性加一条:严禁在紧邻居民上下左右前后50米内设立汽车修理业.对原巳识立的而不符合上述禁令的,限期在一年内搬迁.
居民小区跳舞喇叭声开得震耳欲聋,而且时间很长,不论寒暑节假日,经年累月,还有观看聊天的阿姨小孩,根本就是噪音发源地。
小区车棚棋牌室,打牌时输赢争论不休,道听途说说三道四人员众多声音嘈杂,通过物业,居委也解决不了的老大难问题。派出所应加强处罚力度,罚款金额增加,才有可能杜绝。
恳请政府通过立法能解决此类问题,还市民一个安宁祥和的居住环境。让市民能安居乐业,有一个温馨的居住环境。建议公安加大处罚力度,增加棋牌室主罚款上限至2万元。
用户号:
6339b9a5127f
时间:
2011年10月31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建议所辖区县分管商业、群众活动等区县长为第一责任人,落实社会噪声污染防止法。并由区委下设具体人员负责。
现实情况是,社会噪声牵涉利益主体多,涉及利益群体复杂,容易形成社会敏感焦点问题。商业委员会,综治委员会应当出面专门协调管理。
公安派出所,大家可以了解一下人员编制数量和具体的管理范围,单由公安机关排除机关管理,客观上,派出所能力有限。
毕竟,和盗窃,嫖娼,诈骗比起来,孰重孰轻,大家心里明白的。
所以,牵涉商业的,由工商局出面管理。
牵涉城市形象的,由城管管理。
牵涉群众活动的,由街道居委会管理。
牵涉学校文体活动的,由教育局管理。
公示,专人负责和人民群众监督,畅通投诉渠道。很重要。
这样,各自都抓一块,有针对性,管理效果会更加好。
用户号:
6339b9a5127f
时间:
2011年10月31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原文:
第七条第一款: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 医疗区, 文教科研区内举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促销活动. 在其他区域举行商业促销活动的, 应当提前1天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备案, 并注意控制音量或者采取相关措施, 避免干扰周围的居民的生活.
建议改成: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或邻近居民住宅区), 医疗区, 文教科研区举行产生噪音污染的商业促销活动.”
或者直接采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国务院十一个部门(环发[2010]144号)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第六条: “严禁商业经营活动中在户外使用音响啦叭招揽顾客”。
看看我们的周围, 此类现象太多太多了, 一定要有明确的条款来加以根除.
可以参照车辆随意按喇叭的管理考核模式,纳入公安治安街面考核指标体系中。既然,社会上,群众反映有那么多的社会噪声,那么公安机关的处罚数量必然可以达到一定数量。《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提及可以用“书面警告”和罚款的方式予以处理。建议,将此处罚力度纳入年度考核中。
罚款不是目的,教育管理,制止才是目的。
从实施的角度看,关键是要确定责任人。比如,超市高音招揽顾客的行为,可以有所辖超市店长作为责任人。又如,公园的文体活动噪声,公园可以配备专人负责,实行达标准入制度(电源插座专人管理,影响居民生活的主要是那些使用交流电源的音响),建立群众自治的责任人制度,这样也方便管理。
目前的问题,同样表现为,公安机关处罚,无法确定处罚的对象。(“责任人”制度解决)至于取证,既然明确采用“行为罚”,就要坚定不移的贯彻执行。建议该法制定以后,舆论广播新闻可以加大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用户号:
a4a4d5fa1d28
时间:
2011年10月31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颁布实施14年了。现在才想起制定实施细则,是不是有点晚?但总算要有了,也是好事。就看执行得怎样了。现在的学校用高音喇叭时都开最大音量,还没有哪个部间能管得了。环保局说学校噪声污染不归他们管,公安局说没有实施细则没法管。教育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新学校时,违法给学校安装高音广播喇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第45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既禁止使用,为何要安装那么多组高音喇吧?除周围居民受害外,最倒霉的是学校的学生,每天受高分贝声音轰炸,稚嫩耳朵的听力会受到伤害。建议将所有学校 的高音广播喇叭拆除。
用户号:
9a0a632f4866
时间:
2011年10月31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公园内噪音扰民是公害,已是严重的社会问题,政府尽快出台法律法规,坚决制止大功率音箱唱卡拉OK.
用户号:
faddbc83c828
时间:
2011年10月30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楼下的汽车修理又在用锒头敲打干板金的活,根本无法休息,希望强制性加一条:严禁在紧邻居民上下左右前后50米内设立汽车修理业.对原巳识立的而不符合上述禁令的,限期在一年内搬迁.
用户号:
90b11b842987
时间:
2011年10月30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在原文基础上修改后的建议和说明:
第二十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人为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包括高音喇叭噪声、社区活动噪声、家用电器噪声、宠物噪声、装修噪声、装卸噪声(注:同第7条)等。
注:第二十条(违反社会生活噪声管理规定的处罚)中只规定了违反本《规定》部分条款的处罚意见,由于环保部门的应对至今相对时间长,2小时之内(公安规定15分钟之内),对于环保部门处理的一些突发性噪音,应缩短应对时间。
用户号:
90b11b842987
时间:
2011年10月30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原文的基础上的修改建议和说明:
第五条(源头控制)
加工、装卸、(注:在小区前面的商场、商务楼经常利用深夜装卸,施工人员没有不扰民的意识,并且由于原来公安只是以口头教育为主,经常民警一离开试工人员又会故技重犯)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以及洗车等其他商业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经营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十条(车辆停放噪声污染防治)
在居民住宅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内及相邻区域(注:对于一墙之隔的居民,墙外的噪音不比墙内的省心)停放车辆的,不得鸣放喇叭。车辆防盗报警器以鸣响方式报警后,使用者应当及时处理,避免长时间鸣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十三条(装修、装卸(注:同第7条)噪声污染防治)
法定节假日以及每日的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的建筑物和相邻有居民住宅楼的建筑物(注:同第10条)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每日的22时至次日6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的建筑物和相邻有居民住宅楼的建筑物(注:同第10条)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卸作业。(注:同第7条)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装卸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第二十条(违反社会生活噪声管理规定的处罚)
(三)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举行活动未与管理单位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未按规定公示限定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音量控制范围的。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产生噪声的,由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调解,或由公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调解无效、拒不改正的,由公安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注:因为一般人特别是在晚上,首先选择的是报警。现在的物业公司地位还是比较软弱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其他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关于社会生活噪声管理其他规定的,由环保、公安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注:其他规定中以教育为主的条款,实行时仍然得不到解决)
用户号:
f29cc0a0f7f9
时间:
2011年10月30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原文:
建议本草案将中小学和幼儿园制造噪声污染问题也考虑进去,并建议由环保部门和教委共同监管中小学制造噪声污染问题。学校的室内外喇叭所制造的噪声污染,不仅危害师生和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对学生更是起到很坏的“身传”影响。
中小学制造噪声的事相当普遍, 其噪声源有:
?1.室外操场上的大喇叭:每天早操和下午的体操,各半小时,包括入/出场音乐,老师训话,并且入/出场音乐的时间比早操的时间要长的多;体育课老师用这些喇叭为一个小班上体育课;某些在操场上举行的活动也使用这些喇叭,如运动会的加油声,队日活动等。
?2.电子音乐铃声:每小时至少两次,利用操场上的大喇叭和装在其他地方的高音喇叭播报上下课铃声。比传统电铃更响,传播范围更广。
?3.室内广播:每天的眼保健操、室内操,20-30个教室的喇叭同时大声轰鸣,像一堵声墙,有时室外的广播还会同时联播,唯恐大家听不见。
?4.鼓号乐队日常练习:20-30个鼓及20-30个号一起练习,高低音齐全。
这些噪声,每天都要产生,传播范围比普通生产噪声更广,并且学校往往喜欢开大音量,危害更大。即使是室内广播,大音量时,也可能远远超过83dB。 这些噪声既危害学生健康又危害周围居民健康
为此,建议在以下条款中增加控制中小学噪声的内容:
第五条(源头控制)中加入:
本市各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居住区开发、商业布局规划和中小学选址时,应当综合考虑噪声对周围居民的影响,从源头上控制噪声污染。
第八条(公共场所噪声污染防治)最后增加:
与居民楼紧邻的中小学除早操、课间操外,应限制使用室内外广播,并控制音量。
第二十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固定设施设备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包括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设施设备产生的噪声、空调设备产生的噪声、学校室内外广播设备产生的噪声以及居住区公用设施产生的噪声。
本规定所称的人为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包括高音喇叭噪声、中小学活动噪声、社区活动噪声、家用电器噪声、宠物噪声、装修噪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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