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2日,国务院令第695号将修改后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予以公布,并将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改后的《条例》,市政府法制办将现行《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了修改,形成《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规定》修改的背景情况
1987年,市政府制定出台了首部规范规章制定的规章《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于1994年以“废旧立新”方式,重新制定了《规定》,有效保障了市政府规章制定工作,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规定》施行以来,国家在立法制度制定和完善方面采取了重大举措。全国人大于2000年制定施行了《立法法》,并于2015年作了部分内容的修改;国务院也于2002年出台实施了《条例》,并于2017年底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此外,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对立法工作越来越重视,更加强调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同时,近年来本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也对现行《规定》完善提出了迫切的要求。为保证法制统一,市政府将《规定》修改列为今年规章立法计划,并明确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起草。
二、关于《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规定(征求意见稿)》共八章四十七条,按规章制定通常程序,分别就规章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立法后评估、清理等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体现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和国家对上海的要求
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修改后的《条例》,强调了规章制定中的党的领导(第五条)。在规章制定的事项范围方面,将《立法法》有关规章制定事项范围的规定连同“国家授权本市先行改革试点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明确为规章制定的四项范围(第三条)。
(二)强化优化了规章立项工作
把好规章立项关,是确保规章质量和实用的前提,此次《条例》修改对立项的改动幅度较大。同时,本市近年来在规章立项方面也探索了联合论证等一些新做法,有必要予以固定。主要内容有,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应当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并根据本市规章立法实际,明确“年度计划分为正式项目、预备项目、调研项目”(第八条)。为确保立法科学、合理,明确“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对规章制定的申报项目和立法建议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联合论证”,并明确七类情形不予立项(第十条)。同时,从实际出发,对于规章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明确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以提高规章计划执行的严肃性(第十四条)。
(三)对规章起草和审查程序作了较大完善
规章起草和审查程序具有一定的类似性。为夯实规章起草质量基础,修改后的《条例》明显强调了规章起草单位的责任和作用。根据《条例》精神和本市实际,《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起草单位应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规章起草机制,并配备相应的人财物保障(第十六条)。同时,为规范起草单位的立法听证,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听证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同时,对于涉及体制改革、编制保障等内容,以及涉及公平竞争、性别平等等事项的,要求起草单位做好重点征求意见和专项审查评估(第二十三条)。
在审查环节,《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市政府法制办应从七个方面对草案送审稿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第二十五条)。对于五种情形的,可以对送审稿予以缓办或者退回(第三十条)。
(四)新增了规章立法后评估和清理等程序规定
《规定(征求意见稿)》新增规章立法后评估和清理等程序,既是落实国家有关要求,也是将近年来本市实践中的一些有益做法予以法定化的举措。在规章立法后评估方面,市政府于2017年出台了《上海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规范性文件,此次《规定(征求意见稿)》将该办法的主要内容予以吸收,有利于提高规章制定的科学性和实施有效性,包括开展规章立法后评估的情形、立法后评估报告及其作用等(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在规章清理方面,国务院和国务院法制办近年来对规章清理高度重视,多次要求对规章等进行全面清理和专项清理。本市也于2014年制定了《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为此,《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规章起草单位和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应根据不同情形开展“即时清理”或“专项清理”(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同时,对清理结果应作出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等处理(第四十三条)。
(五)其他方面
主要有,根据“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有关要求,结合市法治政府建设平台建设,明确“本市建立政府立法信息平台,提高规章制定效率,实现规章制定全过程记录”,并要求规章制定相关工作应通过该平台进行(第七条)。此外,为加强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明确了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并明确了联系点的主要作用(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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