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背景情况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由市人民政府1989年制定,1994年、2003年两次修订,施行至今。《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作为本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是本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的支撑,是依法行政的底线。
2003年以来,随着《城乡规划法》、《上海城乡规划条例》相继颁布实施,本市规划管理方式和重点相应发生了转变,对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随着上海城市的发展,土地混合利用,精细化管理、城市空间环境品质、低碳、智能,城市安全、老龄化等提出了新的要求,迫切需要对《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进行调整,以顺应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
二、主要修订内容
修改后的规章名称调整为《上海市建设工程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共五章,七十九条,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
(一)删减《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土地使用容量控制部分
用地规划是城市规划的核心内容,考虑工作实际,现采用《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中用地分类,删除原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保留建设工程的适建范围相关规定。
同时,原“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部分条款已无法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因此,删除部分建筑容量控制条款,保留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有关规定。
(二)新增市政工程建管要求
市政项目审批涉及的国家规范、行业规范、相关条例、办法等相关专业内容较多,本次修订主要新增加强规划土地管理的相关内容。明确了建构筑物与市政设施之间的间距、退界等并统一要求。
(三)明确详细规划与项目规划管理的关系
1、明确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关系
通过本次修订研究理顺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并进一步界定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明确:“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2、明确技术指标体系和详细规划的关系
建筑间距、建筑退界涉及公共利益、相邻关系,是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核心要素。《技术规定》对此作出了整体、统一的明确要求。同时,考虑与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加图则的衔接,对于建筑面宽、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等具体条款,均通过“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的特别条款予以衔接。
(四)明确乡村工程建设依据
农村村民个人建房仍执行《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不纳入《技术规定》。同时明确,在设施农用地上进行大型农业设施等建设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简化建筑经济技术指标核算
本次修订简化了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和管理口径,明确除市政府另有规定的外,地上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同时,简化了建筑高度的计算方法,按建筑最高点计算建筑高度。
(六)明确地下空间分层原则
地下空间管理作为规划和建筑管理的重要内容,本次修订衔接了《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通则性的规定,明确地下空间分层原则,以指导和协调建设项目管理。
(七)完善特别地区管控要求
结合近年来历史文化风貌管理工作实际,对需作出特殊规定的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等地区进行了进一步充实完善,明确了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内的建设项目,相关保护规划对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建筑面宽等规划控制指标有规定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执行,上述指标保护规划未做规定的,可按特别地区特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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