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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制定背景

一、基本情况

201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随后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了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条件,并对网络车经营服务行为进行了规范,同时授权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完善有关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准入条件和相关监管措施。为规范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在充分考虑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市交通发展战略、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的基础上,对《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作了细化完善,形成了《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

二、主要条款的说明

《规定(草案)》共24条,主要对《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作了细化、规范,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是关于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资格条件。为确保平台公司具备相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规定(草案)》明确,除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非上海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二是平台公司应当配置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三是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应当接入市交通委行业监管平台;四是需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二是关于本市网约车车辆营运资格条件。在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以及道路交通承载能力与环境容量等面临严峻考验的背景下,从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绿色”的个性化交通服务目标出发,《规定(草案)》明确,除遵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在本市注册登记;二是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大气排放标准;三是车辆轴距达到相应标准;四是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五是需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六是安装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等。

三是关于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条件。为保障网约车运营安全和乘客人身财产安全,《规定(草案)》明确,除遵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网约车驾驶员应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且不存在相关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是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防止不正当竞争,并保障消费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在《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还增加了以下规定:一是本市网约车和巡游车不得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二是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电子或纸质出租汽车发票;三是在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四是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其他协议的,应当包含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障条款。另外,还规定了平台公司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