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府规章草案民意征询平台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草案)制定背景

一、背景情况

2012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国管办〔2012〕215号),明确要求“省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法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拟订地方政府机关事务管理规章。”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制定出台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系列配套办法,对机关事务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迫切需要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行使,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为更好地贯彻中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需要制定出台《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共7章41条,对本市机关事务的管理体制、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服务管理、节能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机关事务管理体制

推进集中统一管理是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方向。按照本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办法(草案)》结合机关事务工作实际,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要求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统筹配置机关资产资源,提高服务保障管理效率。同时,《办法(草案)》规定了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主管本级、指导下级”的基本工作体制,对绩效考核、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也作了规定。

(二)关于经费管理

《办法(草案)》结合管理实践,对《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关于机关运行经费的规定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一是明确了机关运行经费定额和标准的制定权限,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二是规范了经费预算编制与执行,明确了编制主体和基本方式,强调了运行经费预算执行的相关要求,强化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三是强化了政府采购管理,将政府采购与预算管理相衔接,要求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一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同时各部门须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采购行为,完善监督机制。

(三)关于机关国有资产管理

机关国有资产是各级党政机关正常运转的基础物质条件。《办法(草案)》明确了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一是突出本市机关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的统一性,并明确了规定资产配置计划管理的要求;二是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推进市区两级机关资产调剂常态化,建立机关资产调剂平台,盘活闲置、低效资产;三是规范机关资产使用行为,对资产处置、资产统计报告作了相应的规定。

(四)关于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机关办公用房是机关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草案)》强化机关办公用房的统一集中管理。在建设方面,明确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建设;在权属方面,要求开展机关办公用房统一权属登记;在使用方面,明确了机关办公用房使用与调配要求,规范办公用房统一调配使用,对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巡检等作了制度安排。

(五)关于公务用车管理

结合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求及本市工作实际,《办法(草案)》固化了现有的公务用车管理模式,明确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承担全市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责任,规定市和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用车的配备管理。为规范公务用车日常使用,《办法(草案)》要求推进机关公务用车的集中管理,严格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执行“三定点”(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加强单车运行费用核算。

(六)关于服务管理

《办法(草案)》明确了本市机关后勤服务的管理体制,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的集中统一管理。关于后勤服务社会化,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依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加强服务合同管理,规范各机关向社会力量购买后勤服务;二是适应市场化、社会化现状,要求各部门加强对后勤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跟踪监督,建立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办法(草案)》对会议培训、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境)等也作了相应规定。

(七)关于节能管理

政府机关的节能管理是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草案)》依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上位法,规定了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推动开展对固定资产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加强物业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改和能源管理服务;建立机关能耗信息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