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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和建筑工地临时宿舍住宿管理暂行规定(草案)草案全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和建筑工地临时宿舍的住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厂房、仓库等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和建筑工地临时宿舍的住宿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公安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建设交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的住宿管理要求)

闲置厂房、仓库等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的房屋产权人,应当依法向规划、建设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符合房屋出租的有关规定的,方可出租。

临时改建宿舍的房屋产权人应当登记住宿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将登记信息定期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五条(建筑工地临时宿舍的住宿管理要求)

建筑工地内的临时宿舍只能用于本工地工作人员住宿。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住宿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定期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六条(房屋拆迁基地空置房屋的管理要求)

房屋拆迁基地内的空置房屋不得住宿。

房屋拆迁基地内的拆迁人或者其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对房屋拆迁基地内原住户已搬迁的空置房屋采取关闭、封闭等措施,并定期巡查。发现在空置房屋内住宿或者在房屋拆迁基地内搭建临时窝棚住宿的,应当劝其搬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七条(日常监管)

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应当做好临时改建宿舍、建筑工地临时宿舍和房屋拆迁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整改,确保本规定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临时改建宿舍的房屋产权人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者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由规划、建设交通、公安消防、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地内的临时宿舍有非本工地工作人员住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房屋拆迁基地内的拆迁人或者其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临时改建宿舍的房屋产权人、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登记、报备住宿人员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