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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草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在《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过程中,我办按照规定程序书面征求了市人大,市律师协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浦东等9个区县政府,市发展改革委等10个市级管理部门,以及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意见。同时,也在网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共收到网上意见12条,点击数1661次,访问用户数933人次;收到书面来信4封,电子邮件37封。

现将采纳处理相关意见和建议的主要情况汇总如下:

一、已采纳的意见和建议

(一)市装饰装修协会以及企业、个人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的关于“建筑采用玻璃幕墙应当留出符合标准规定的安全退界距离的规定中,安全退界距离不明确,可操作性较差”的意见,《办法》对此予以采纳,删去了安全退界的内容,并在第十二条规定:“对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建筑布局,合理设计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以及挑檐、顶棚等防护设施,防止发生幕墙玻璃坠落伤害事故”。

(二)企业、个人通过电子邮件和公众征询平台对“在本市从事玻璃幕墙设计、施工和维护的单位,应当具有设计、施工的一体化资质”提出的关于“一体化资质要求反而比双甲资质门槛更低”的意见,《办法》第十一条对此予以采纳:“本市鼓励玻璃幕墙的设计、施工、维修,由同一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市装饰装修协会、企业和个人通过电子邮件和网上意见征询平台对“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咨询单位组织安全性能专家论证”的规定,提出的“相应资质和安全性论证内容不明确”意见,《办法》第九条对此予以采纳,要求建设单位提交的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报告,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要求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由符合相关专业要求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并专门制定专家抽取、回避等规则。

二、部分采纳的意见和建议

(一)企业、个人通过电子邮件、网上意见征询平台提出的不宜对建筑采用玻璃幕墙进行禁止、限制的建议,《办法》第五条对此予以部分采纳:“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二)企业、个人通过电子邮件、网上意见征询平台提出的不宜一刀切地规定“二楼及二楼以上安装的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应当粘贴符合技术标准的防爆膜”的意见,《办法》第二十三条对此予以部分采纳:“对采用钢化玻璃等存在爆裂、坠落伤害事故风险的建筑玻璃幕墙,业主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粘贴安全膜、设置挑檐或者顶棚等必要的防护措施。粘贴安全膜的,应当将安全膜固定于周边结构上。采用的安全膜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技术标准。安全膜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承担安全膜的产品质量责任”。

三、未采纳的意见和建议

有关单位提出关于将“玻璃幕墙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五年”中保修期限缩短为三年的建议,《办法》未予采纳。主要考虑是,根据建设部2000626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