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颁布于2009年12月9日,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修改是2020年政府规章立法工作计划正式项目,市交通委按照立法程序开展了相关工作,形成了修改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法的主要思路
国务院于2018年发布《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后,为落实好国务院要求,交通运输部在2019年印发了9个文件,围绕轨道交通的各个方面做了制度性规定,本市也于2019年印发了《关于本市保障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实施意见》,对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另外,在管理实践中,也发现和积累了一些问题,需要修法加强立法保障。因此,本次修法的主要思路:一是将国家文件的有关新要求修改到《管理办法》中,从法规制度上加强落实;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围绕安全管理需要,对《管理办法》予以调整完善;三是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原则上只做加码,不做减法。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
本次修法总则部分主要调整两点:一是将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整为应急管理部门;二是管理部门增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并在监督检查条款中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轨道交通企业实施经营业绩考核时,应当考查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并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二)安全设施与保护区管理
1、关于建设安全要求。根据国家规定,增加明确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运营服务专篇和公共安全专篇。同时,对轨道交通在建设时,应当同步配置运营安全设施设备,特别是满足网络化运营的要求做进一步的明确。
2、关于轨道交通关键设施设备定型。本次修法拟根据国家要求,明确“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轨道交通车辆、信号、通信、供电、自动售检票等关键设施设备运营准入技术条件,推进产品定型,提升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水平。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建立轨道交通关键设施设备质量信用公开及追溯机制,严格处置质量失信问题,加强全面质量监管”,关键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性是保障轨道交通安全的重要基础,从制度上有必要作出相应安排。
3、关于安全保护区管理。增加对安全保护区类作业方案调整,需要重新办理审批的规定,对现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强。建立轨道交通企业安全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的规定,要求轨道交通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三)安全运营管理
1、关于初期运营前和正式运营前的安全评估制度。现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运营条件认定已经与国家规定不符,本次修法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调整,明确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合格,不载客试运行不少于3个月且试运行关键指标达到要求后,按照规定程序启动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投入初期运营。初期运营期间,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运行状况和质量进行监控,及时发现问题解决安全隐患。初期运营满一年后,启动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
2、关于从业要求。本次修法拟增加明确“轨道交通企业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应当通过安全背景审查和健康筛查,列车驾驶员还应当通过心理测试。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体检,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当调整工作岗位”,轨道交通重点岗位的人员安全事关重大,国内其他交通领域也有过多起重大教训,一致意见认为本项增加内容是必要的。
3、关于安全检查。安检制度的必要性已广泛为社会所接受,当前市民的主要意见是针对安检人员的规范文明操作,本次修法拟增加相关规定,要求“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具备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基础知识,遵守安全检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能够熟练操作安全检查和防恐防暴设施、设备,在履行进站安全检查职责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程。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加强安全检查人员的管理,及时处理安全检查的投诉”。
4、关于风险隐患排查。本次修法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轨道交通风险隐患排查从制度上予以补强,增加要求“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检查,及时消除运营安全隐患”,另外对管理部门也提出要求,明确“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运营安全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和动态监管制度,督促轨道交通企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应急和事故处理
1、关于应急演练。现行《管理办法》对应急预案的编制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应急演练没有做规定,本次修法拟对此予以补充,明确“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应急、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综合联动应急演练。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定期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2、关于信息报告。现行《管理办法》只规定了轨道交通企业运行发生15分钟以上延误情形的报告要求,与目前的管理要求已不相匹配,本次修法拟调整为“轨道交通发生运营突发事件(含可能发生15分钟以上延误),轨道交通企业应当立即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做好续报和终报,并在恢复运行后3日内将事件原因及处置情况书面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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