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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草案)制定背景
 本市现有玻璃幕墙建筑2600多栋。随着时间推移,其中一部分已经老旧,出现玻璃爆裂、五金构件锈蚀、变形,密封条老化,受力构建松动等问题,存在安全隐患。玻璃幕墙坠落事故也有发生。为加强本市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起草了《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

《办法(草案)》按照“源头总量控制、加强建设过程管理、落实业主安全使用责任”的总体思路进行制度设计,主要内容如下:

(一)实行源头总量控制

加强建筑玻璃幕墙总量控制,主要通过建设工程立项阶段告知、规划控制、环境影响分析、技术安全论证四个环节实现。历史文化风貌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限制采用玻璃幕墙;住宅、医院、学校、幼儿园和养老院等建筑,禁止使用玻璃幕墙;禁止不符合新安全标准的玻璃幕墙技术和工艺。

(二)加强建设阶段的监督管理

通过对玻璃幕墙的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实行专项监管,确保建设质量。一是规定从事玻璃幕墙设计、施工和维修的单位,应当具有设计、施工的一体化资质。二是明确建筑采用玻璃幕墙时,应当留出符合标准规定的安全退界距离,确需在安全退界范围内设置停车场地、人行通道的,应当设置挑檐、顶棚等确保安全的设施。三是要求施工图审查时,必须对玻璃幕墙的安全性和环境影响进行专项审查,施工必须有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必须提供专项监理报告,竣工时必须实行专项验收。四是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提供使用维护手册,在五年保修期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承担保修义务;并且,施工单位应当与业主签订服务协议。

(三)明确业主的玻璃幕墙安全使用责任

《办法(草案)》明确规定,投入使用的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和维护的责任由业主承担。同时明确了安全使用责任的具体内容。

(四)设立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

玻璃幕墙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的成本很高。据测算,玻璃幕墙建设成本平均占到整个建设项目建安成本的20%,其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宜在建设环节确保落实。因此,《办法(草案)》明确,本市公共建筑要设立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和业主按规定比例缴存至指定专户,建设单位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将专项资金缴存至指定专户。业主逐年从物业维修资金中提取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直至达到规定缴存比例。

(五)发挥物业服务单位在玻璃幕墙日常使用养护中的作用

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承担玻璃幕墙的日常维护管理。物业服务单位发现玻璃幕墙存在安全使用隐患的,应当及时提醒业主,督促业主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经检测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玻璃幕墙,业主拒绝履行安全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管理规约的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直接通知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加固,费用从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六)规定玻璃幕墙安全使用的保障措施

玻璃幕墙竣工验收后满八年,业主应当对幕墙玻璃、铝合金型材、硅酮密封胶等安全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和检测,此后应当每四年检测一次,遇灾害性天气等特殊情况应当立即检测。对检测发现玻璃幕墙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业主或者承担日常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开展结构性维修加固改造。玻璃幕墙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玻璃幕墙的安全性能进行全面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实施更新改造,或者予以拆除。对二楼及二楼以上的既有建筑玻璃幕墙,未采取防止坠落措施的,应当粘贴符合技术标准的防爆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