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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有关收费优惠
(2009年4月17日)

  根据《关于对本市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继续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沪财预[2008]84号)规定,在本市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实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优惠政策。即除国家规定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凡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收费项目。

合作建设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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