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简介: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本市工商部门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予工商登记和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费。 适用对象: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 受理机构: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 政策依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2007〕216号) 咨询渠道:登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sgs.gov.cn)或拨打64220000*5446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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