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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教育人才求职若干问题的说明
(2009年4月2日)

  一、在职人员的求职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

  1、高等学校

  (1)学位、职称的要求:应聘一般高校,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校讲师以上职称;应聘重点高校,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

  (2)资格的其他要求: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或符合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认定条件。

  2、其他各类学校

  (1)学历的要求:高中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初中教师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具有中等师范学校(含幼师)或大专以上学历。

  (2)资格的其他要求:语文教师和幼儿园教师普通话应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其他教师普通话应达到二级乙等水平;应具有相应级别的教师资格证书或符合申请相应级别教师资格证书认定的条件。

  (二)不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

  1、高等学校

  (1)学位、职称的要求:与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相同。

  (2)年龄的要求:硕士学位和高校讲师职称人员一般要求在35岁以下;博士学位和副教授职称人员一般要求在45岁以下;对于特别紧缺的学科带头人,如博士生导师、本学科学术水平在国内外具有领先地位的专家,年龄还可适当放宽。

  (3)资格的其他要求:与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相同。已婚者资格条款见以下第3款。

  2、其他各类学校

  (1)学历、学位的要求: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

  (2)任教学校的要求: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引进不具备本市户籍的人员,但对于年龄在40岁以下的小学特级教师,也可考虑引进。

  (3)年龄的要求:具有中教二级或相应职称人员应在35岁以下;具有中学高级或相应职称人员评定高级职称应满三年,年龄应在45岁以下。

  (4)资格的其他要求:与本市户籍的人员相同。已婚者资格条款见以下第3款。

  (5)引进手续的办理:由学校所属的教育局或其他主管局按上海市人事局制定的相关政策进行办理。

  3、对已婚者的要求:按照上海市人事局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可阅《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沪人[1999]51号)、《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字第122号)、上海市人事局《关于“照顾老人”政策问题的复函》(沪人[1988]160号)。以上文件可通过上海市人事局网站(21www.21cnhr.com)查阅。

  4、关于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的说明:

  引进教师不能办理上海户籍者,可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其政策及具体操作可通过上海市人事局网站(www.21cnhr.com)查阅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时规定》。

  二、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求职

  (一)上海生源毕业生

  1、学历、职称的要求:与在职人员求职要求相同。

  2、资格的其他要求:与在职人员求职要求相同。

  3、录用手续:与聘用学校签约后,由学校报所在区县教育局或主管部门批准后录用。

  (二)非上海生源毕业生

  1、学历要求:与在职人员求职要求相同。

  2、各类等级证书要求:英语要求四级以上;计算机文科专业毕业生要求一级以上,理科专业毕业生要求二级以上;普通话语文学科及幼儿园教师要求二级甲等水平,其他达二级乙等水平。体育及艺术类专业毕业生免于提供英语、计算机证书,但需要有高校学习这类课程并合格的成绩证明;数学和计算机、信息工程类专业毕业生可免于提供计算机证明。

  3、评分要求:可查阅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办公室关于2004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上海户籍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沪教委学[2003]140号)。

  4、资格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申请相应级别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认定条件。

  三、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求职部门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900号306室(邮编:200052)

  电话:021-62522995

  电子邮箱:rlzy@shehr.com.cn

合作建设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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