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修订草案)》制定背景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修订草案)》制定背景

  一、基本情况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4年颁布实施,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出台后进行了全面修订,2010年再次进行修正。《规定》实施以来,上海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取得显著成效:提升了政府工作透明度、法治化水平,形成了基本完备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打造了高水平的公开队伍,建成了立体化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矩阵,保障了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需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不断深入,现行《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情况、新要求。上位法《条例》修订出台后,部分条款存在着冲突,一些上海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也需纳入《规定》。为此,上海市政府组织开展了《规定》的修订工作。

  二、主要内容

  修订条例的总体考虑是,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指示精神,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吸收《条例》中修改和增加的内容,同时对未明确部分进行补充,便于实际操作。例如,补正后仍不明确的操作办法;保留“非政府信息”的答复口径,填补相关空白。

  (二)最大程度体现便民原则,保障公民知情权。在依申请公开一章专门设置“协助和便利”条款,在办理申请的各个环节为申请人提供协助和便利;征求第三方意见和行政机关意见,可以将征求意见的时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咨询类的申请,可以便民作出解答或指引。

  (三)将本市已经成熟的经验做法予以固定。主动公开方面,将2008年以来本市在公文公开属性认定、政策解读、政府公报、网站建设、新媒体、年度报告、考核评议等已经成熟的经验做法写入相关条款,进一步规范主动公开工作。依申请公开方面,根据法律法规、国办和国家部委有关规定,将“一事一申请”等在实际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写入条款,合法规范申请人的行为;将档案、行政复议、信访等信息,列入法律法规对信息获取、查阅有特别规定的答复口径。

  (四)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予以限制,充分体现“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对“三安全一稳定”相关条款的适用,要征得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同意。对“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不予处理的,要征得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