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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询公众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市残联起草了《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419号,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维权处,邮编:200081

电子邮件地址:shclwqc2020@163.com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1016日。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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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号: b364229d 时间: 2020年10月11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对《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一些修改意见 《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正在征询公众意见阶段,我作为一个享有革命伤残待遇的肢体残疾人,想把自己在驾车出行中的无障碍停车直接有关的第26条、第56条,提些自己的观点和修改意见。 一、建议修改26条1款:“城市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停车场.....。”增加:“路内停车场”;删除:“大型”。 公安部《城市道路路面停车泊位设置》明确规定必须设置2%的无障碍停车位;据定义,居住区大型需满200个车位,在上海能有200车位的小区寥寥无几,不切合上海的实际,去掉大型两字,能有效避免发生扯皮现象,有利于小区无障碍车位的落实。 二、建议26条3款修改为:“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应当对残疾人专用车辆实行免收停车费。” 政府有权要求其自投资的停车场限时减免,同样可以要求其免收停车费,这不违法。国家鼓励的行为,政府应当起好表率作用。 三、26条第4款“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停车场对残疾人专用车辆的停车费用给予减免优惠。” 据残联律师解释:此条是据《立法法》82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力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我们相信律师解释是正确的,在法律专业方面我们没有律师懂。但是,自《立法法》实施以来,全国先后有近十个省市地方出台免费规定,这些地方都违法?如果一
用户号: 43312fbd 时间: 2020年10月10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四、建议在(征求意见稿)第26条中增加设置路内无障碍停车位的条款 目前在上海所有的路内停车场,没有一个无障碍停车位,如:医院、菜场、公园、商场、学校、银行、邮局及公共厕所等的路内停车场。这些与残疾人生活息息相关的区域路段,都没有设置相关的路内无障碍停车位,这给需要路边临时停车的肢残人来说,带来极大的不便。 根据国家公安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中5.6条规定:路内停车泊位应考虑设置残疾人专用泊位,其数量应不少于停车泊位总数的百分之二。 建议,在第26条款中增加一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范标准,在通行和上下车方便、行走路线最短的区域或路段,有计划地逐步推进设置路内无障碍停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条提到: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肢体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员是【上海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第26条中(有关无障碍停车及停车减免)的直接参与者、使用者和受益者,针对【办法】中第26条的有关规定,最有切实的亲身感受和具体需求,也最有发言权! 为【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编制得更加完善,更贴切实际和可行性,希望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各部委有关领导,对上述相关建议,予以慎重考虑或采纳,并能给予书面回复。 另:在【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背景介绍中,“一、立法必要性”的第十一行里,【上海市无障碍设施使用和管理办法】应纠正为【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肢体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员  袁荣海 2020年10月8日
用户号: 43312fbd 时间: 2020年10月10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三、条款中“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停车场对残疾人专用车辆的停车费用给与减免优惠”。 有关部门根据2015年3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中的条款: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认为对残疾人专用汽车实行免费停车,是“减损”了公民...等权利。 而在2015年3月15日以后,全国各地有陕西、山西、辽宁、宁夏、重庆、海南、兰州等,出台各种政府规章、条例、办法、通知等,明确规定了对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免收停车费用。这些广泛的例举说明,这项政策还是符合当前国情;符合社会潮流;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并没有违反【立法法】。或者说:出台这项政策,没有只为顾及“减损”了公民...等权利”而“减损”了广大残疾人的权益;没有只考虑利益集团的经济效益而忽视整体的社会效益;没有放弃为无障碍坏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的大力支持! (同属中央直辖市的重庆市,在这方面的工作就做得完善精细,2019年12月31日施行的【关于做好下肢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设置管理和下肢残疾人驾驶的专用车免费停放工作的通知】值得学习借鉴) 2012年出台的国务院622号文,用“鼓励”来推动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除了参照国际惯例外,各地的经济、文化、人文、教育等状况的参差不齐,也是考量的因素之一。   上海是全国的“先行者”“排头兵”,目前在许多方面都走在全国前列:有发达的经济体系和实力;有精细化的城市管理体系;有高度的城市文明建设;有良好的民众整体素质……等。如果一定要用“鼓励”来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那上海是否应该比其它省市做得更好?! 对鼓励社会停车场给予残疾人专用车停车费用减免优惠,需要有正面的引导方向,有适当的范围和可操作性。既比较容易能让社会停车场接受,也能接近和较符合广大残疾人专用车驾驶员的合理需求。这样,才能充分体现上海的精细化管理、人性化服务、国际大都市的温度。 建议,在第26条款的本项内容中,可修改成:社会力量举办的停车场,应考虑残疾人上下车和行动不便等诸多因素,对残疾人驾驶的专用车辆给予合理的限时免收停车费用。
用户号: 43312fbd 时间: 2020年10月10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二、条款中“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应当对残疾人专用车辆提供限时减免停车费用”。 政府规章在制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收费规定时,应该要有前瞻性,引领性和指导性,应该向本市已经做得很好的志愿服务典范学习和看齐。如:上海具有标志性的两大国际机场、虹桥车站枢纽、各大重点医院等,这些机构在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志愿服务方面,已走在上海各行各业的前列,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效益,对提升上海城市的国际品牌和人文精神具有深远的国际影响;对社会各阶层理解和了解残疾人事业、倡导人道主义精神、推动社会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政府规章有权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制定限时减免停车费制度,那说明政府规章有权涉及其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的经济领域,有权要求其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在经济利益方面作减免。 按照上述原则,在国家有关指导性文件的范畴内,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施行对残疾人专用车辆提供限时减免停车费用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即,政府规章要求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对残疾人专用车施行免收停车费用(参考上海的两大机场对残疾人专用车免收停车的规定),应该也是可行的。 建议,在第26条款的本项内容中,可修改成: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应当对残疾人专用车辆施行免收停车费用。
用户号: 43312fbd 时间: 2020年10月10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对【上海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26条(有关无障碍停车位及停车减免)提四条建议 一、条款中“城市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停车场......”中的“大型”两字,提法有待商榷。 目前上海实际状况是,居住区的中、小型停车场占居住区绝大多数。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中第7.3.3条,停车场和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停车场和车库的总停车位应设置不少于0.5%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若设有多个停车场和车库,宜每处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也就是说,只要有200只停车位(不算是大型停车场),就能满足设置0.5%(1个)无障碍停车位的条件;对设有多个停车场,也就是中、小型停车场,不能满足0.5%设置条件的,每处至少可设置1个无障碍停车位。 目前,国家五部委正在大力推动和落实【无障碍环境市县村镇创建工作的通知】,包括有计划地对上海所有老旧居住区的无障碍环境改造,而老旧居住区的停车场多数为中、小型。“大型居住区停车场”是国务院2012年在622号文中提及的,2020年的上海应根据目前的现实情况制定地方细则和规章。如对居住区只提“大型”停车场,脱离目前上海的实际情况,对于上海目前绝大多数的居住区停车场没有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并无法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中标准,落实国家五部委【通知】中无障碍环境的创建工作。 建议,在第26条款的本项内容中,把“大型”两字删除较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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