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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草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9816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101日起施行。在《办法》的起草审核过程中,起草部门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31条。现将主要意见和建议的吸收采纳情况汇总如下:

一、关于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的主体

有市民提出,建议在公共数据开放工作中增加三个角色,分别为数据提供者、数据管理者和数据使用者,并明确各自角色、义务和职责。也有市民提出,建议将非营利性组织也纳入需向公众开放公共数据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以上建议已经在《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等条款中予以采纳。

二、关于商业秘密

有市民提出,建议在限制开放的公共数据中,明确规定涉及企业敏感商业信息的数据也不应向公众开放,以确保企业因法规要求而向政府递交的相关商业信息不被泄露。该建议已经在《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等条款中予以采纳。

关于专家委员会

有市民提出,专家委员会的功能贯穿于数据开放和数据利用的全过程,因而不宜单独置于第二章,应当置于总则中。该建议已经在《办法》第八条中予以采纳。

此外,对市民提出的立法用语表述方面的建议,经过认真研究,予以部分采纳。对市民提出的有关公共数据申请程序、公共数据利用具体要求等方面的建议,有些不属于本次立法的调整范围,有些将在今后颁布出台的有关公共数据开放的规范性文件中进行调整,因此未予采纳。

感谢公众对政府法制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