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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草案)》背景情况及主要内容

 一、背景情况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于2001年,对于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本市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明确要求对科学技术奖励的提名、评审、监督等多个方面进行改革,为将来一段时间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指明了方向。同时,《规定》实施十几年来,本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科技创新格局日新月益,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正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上述情况迫切要求对《规定》进行调整,以适应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主要内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重点就奖项设置、奖励申报方式、评审程序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作了调整,主要内容有:

(一)完善科学技术奖励体系

科学合理地设置科学技术奖励,是发挥其对科技创新引导和推动作用的关键。为此,按照国家有关改革要求,并结合本市实际,《决定(草案)》拟对完善本市科学技术奖励体系作以下调整:一是明确除市政府统一设立的“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外,其他任何单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二是增设“科学技术普及奖”奖项,引导提高社会公众的整体科学文化素质。三是将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获奖对象由“公民”调整为“个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四是明确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二)建立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科学技术奖申报的科学性,发挥科学共同体和专家作用,减少行政手段对科技奖励的影响干预,《决定(草案)》拟对本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作以下调整:一是明确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二是对提名者的范围作了规定。三是明确了提名者的责任。提名者应当提供真实、可靠的提名材料,并在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三)优化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决定(草案)》拟作以下几方面的调整:一是对提名项目实行定标定额评审,对本市科学技术奖各奖项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奖励总数作了明确规定。二是统一各奖项的评奖周期为每年评审一次。三是明确了科学技术奖在形式审查、初评、复评等环节的操作要求。四是进一步发挥监督委会的监督作用,明确监督委员会要对提名、形式审查、初评、复评等各个环节的评审活动进行监督。

(四)发挥信用手段在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的作用

为进一步发挥信用手段在科学技术奖励中的作用,规范学术不端等行为,《决定(草案)》增加了信用管理的内容,明确对于存在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受到处理的个人、组织,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并将相关信息报市信用管理部门依法审定后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此外,《决定(草案)》还对获奖宣传以及法律责任等有关内容作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