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15年3月16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在《办法》审核修改过程中,我办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电子邮件9份,信函1件,网上民意征询平台反馈意见5份,还听取了市政协、市高院、市律协等单位的意见。此外,我办还专门召开立法听证会,邀请市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保委、行业协会、企业、专家学者(律师)等方面的听证代表参加,就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类别、品种和生产经营者范围等议题展开讨论和听取意见。现将主要意见和建议的吸收采纳情况汇总反馈如下:
一、已采纳的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将水果、豆制品纳入信息追溯范围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民和听证代表提出,水果、豆制品在市民日常消费中所占比重较大,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风险,建议能够将其纳入信息追溯的范围。
为此,经与相关部门会商,采纳了这一意见,在《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类别中增加了水果、豆制品。
(二)关于《办法》规定的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类别的操作性问题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民和听证代表提出,《办法》规定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类别实施信息追溯的基础条件各异,部分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如蔬菜、水产品等)实施信息追溯的难度较大,建议对其可操作性再作进一步研究。
根据上述意见,经与相关部门会商,考虑到目前对《办法》规定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类别的所有品种同步实施信息追溯的条件尚不具备,《办法》确立了“分步推进”的原则,要求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具体品种及其实施的时间,报市食安委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将连锁餐饮企业纳入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生产经营者范围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民和听证代表认为,连锁餐饮企业虽然单个门店面积可能较小,但量大面广,原料大多由总部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对食品安全的影响不容小觑,建议将其纳入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范围。
根据上述意见,经与相关部门会商,《办法》采纳了这一意见,在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生产经营者中增加了连锁餐饮企业。
(四)关于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发挥企业能动性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民和听证代表提出,应当在《办法》中增加企业主体责任的内容,而且一些企业已经建立了非常有效的追溯管理系统,应当注重发挥企业的能动性。
对此,经与相关部门会商,《办法》在第三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并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建设上,采取政府主导与社会共建模式,构建开放性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即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整合有关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系统的基础上,建设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相关部门建设的信息追溯系统,与平台进行对接;鼓励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建立信息追溯系统,并与平台进行对接;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对接的技术标准,并提供指导与服务。
二、未采纳的意见及理由说明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市民提出,应当在强调国有农产品生产集团保障市场供应的责任、小规模生产单位生产高品质农产品的扶持政策、政府放开农产品市场价格的基础上,严格执法、违规处罚才有意义。经研究,上述意见已超出《办法》调整的对象范围,故未予采纳。
感谢广大市民、听证代表及有关单位对政府法制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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