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善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起草了《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期间,市残联组织开展了多次座谈会和现场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同时征求了相关单位和各残疾人专门协会的意见和建议,经过认真研究和多次讨论修改,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城市发展和进步的重要途径和主要标志,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积极意义。上海要打造卓越的全球城市、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无疑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它体现的是一座城市的温度,反映的是一座城市的国际形象。
从现有立法情况来看,201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提出了更高标准和更明确的要求,在规范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增加了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区服务等内容。本市于2003年制定了《上海市无障碍设施使用和管理办法》,对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规范。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无障碍环境的建设理念、建设标准、受众范围、使用需求等都在不断发生变化,原有的《办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为此,我们有必要通过制定新的地方政府规章为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二、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五十九条,包括总则、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维护、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的基本原则
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关系到广大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反映了社会文明与进步的程度。为此,《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充分满足相关社会成员自主出行、便捷交流、获取服务等需要,充分体现人文关怀与社会支持,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
(二)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为了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加强对无障碍环境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的领导与统筹协调职责。二是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科研支持等方面的职责。三是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民政、经济信息化等部门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职责(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
(三)明确社会团体的职责及社会责任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社会团体应当成立宣讲团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教育活动,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学习无障碍环境知识、开展相关技能培训提供指导和帮助;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时段或者版面进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公益宣传;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监督无障碍环境建设活动;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第九条、第十一条)。
(四)规定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维护的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与维护进行了如下规定:一是规定了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和要求、无障碍设施的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审查、竣工验收、备案、试用体验(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二是规定了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优先建设与改造的范围、老旧居住区无障碍设施改造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要求(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三是规定了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禁止性规定及临时占用批准(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四是规定了无障碍停车位的设置和收费制度(第二十六条);五是规定了公共交通工具和酒店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要求(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五)规定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的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进行了如下规定:一是明确了公共信息无障碍的总体要求(第二十九条);二是分别对广播电影电视、公共图书馆、网站及智能终端应用、新闻发布会、公共呼叫系统和举办公共活动的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五条)。
(六)规定无障碍社会服务的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无障碍社会服务进行了如下规定:一是对选举活动、各类考试、社区服务场所、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公共服务企业、医院、学校、交通站点、旅游景点、应急避难场所等各类场所的无障碍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五条);二是对携带导盲犬出行进行了具体规定(第四十六条)。
(七)加强监督管理
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益,《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评估、督导、网格化管理、投诉、举报及其反馈、失信惩戒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构建起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综合监管体系(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一条)。
此外,《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违反无障碍设施建设和养护要求,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违反公共交通工具无障碍要求,违反无障碍停车位建设和使用要求,违反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要求等违法行为,以及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失职渎职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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