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起到重要作用。2019年,国务院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重大行政决策全流程作出了具体规定,在程序细节、标准要求等方面都比《规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贯彻落实《条例》要求,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有必要通过修订《规定》,提高本市各级政府及部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意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法治上海。
二、主要内容
《规定(修订草案)》包括总则、决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和调整、法律责任、附则等共6章41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关于事项适用范围
《规定(修订草案)》结合《条例》有关规定以及上海实践经验,增加了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同时考虑到财政政策、宏观调控政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的灵活性、时效性,将其排除在适用范围外。
(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规定(修订草案)》根据《条例》要求,增加有关党的全面领导的相关内容,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三)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
《规定(修订草案)》要求市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结合职责权限和上海实际,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四)细化了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程序
《规定(修订草案)》结合《条例》要求以及上海实际,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五大法定程序进行逐一明确、细化,增强程序的操作性和可行性。《规定(修订草案)》还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启动、公布、解读和档案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
(五)规范了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和调整
《规定(修订草案)》在《条例》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机制、公众意见建议处理和决策后评估制度。同时《规定(修订草案)》明确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不得随意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需要作出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六)完善了重大行政决策的问责制度
《规定(修订草案)》根据《条例》要求,明确了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和决策执行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造成违法决策、决策严重失误、决策执行不力并产生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明确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规定(修订草案)》还明确了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的法律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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