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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草案)》 制定背景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草案)》

制定背景

 

         一、立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上海作为一个常住人口超过2400万、食品和食品原料以外埠供应为主的特大型城市,食品自给率低、对外依赖度高,建立食品信息追溯体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保存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实现食品质量全过程可追踪、可溯源,对于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手段、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美国、欧盟以及我国香港地区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食品信息追溯体系,并通过相关立法予以保障,对于提升这些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保障其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本市近年来在生猪产品、标准化菜市场的信息追溯体系建设等方面也积累了一定经验,为食品信息追溯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基础。

   综上,在国家和本市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尚未涉及食品信息追溯体系建设的情况下,通过制定相应的政府规章,明确实施信息追溯的食品品种、范围,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记录、报送相关信息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明确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为食品信息追溯体系建设提供相应的法制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二、立法的主要内容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共二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食品类别、品种

    近年来,本市在生猪产品、标准化菜市场的信息追溯体系建设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食品进出口企业已实施食品信息追溯电子申报管理。同时,在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的推动下,本市批发市场、大卖场(超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也已基本实现电子台账和凭证管理,为食品信息追溯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

   《办法(草案)》基于本市实际,明确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消费量较大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含种植、养殖)、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相关信息的记录、报送、归集、共享、查询、公布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以及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办法(草案)》规定,本市实行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类别主要包括粮食及制品、畜肉及制品、禽类、蔬菜、乳品、食用油、水产品、酒类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类别的食品。上述食品类别中实行追溯管理的具体品种目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编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

   《办法(草案)》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屠宰加工场、进口食品企业、食品批发市场和标准化菜市场的场内经营者、超市、大卖场、中型以上食品店、食品储运配送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信息记录、报送等义务,以及食品批发市场和标准化菜市场经营管理者的相关管理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以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

    (三)关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

    为建立健全食品信息追溯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办法(草案)》明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信息追溯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食品信息追溯能力建设,为追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提供资金保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对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加强本市食品信息追溯系统各类资源的信息整合,统一规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追溯信息上传的技术标准,并进行信息归集处理,为食品安全监管、数据监测分析、信息共享、公众查询提供保障。《办法(草案)》还对商务、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的职责,作了具体明确。

   (四)关于法律责任

   为了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记录、报送等义务,确保食品信息追溯系统的有效运行,实现食品质量全过程可追踪、可溯源,《办法(草案)》对未建立食品追溯信息电子档案、未按规定报送追溯信息、未打印追溯单据以及食品批发市场和标准化菜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未履行相关管理义务等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